扫黑除恶

县纪委监委出台奖励新《办法》,实名举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18类问题最高奖励5000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5-09 10:32   作者:政府办

 

近日,县纪委监委出台《融安县纪委监委奖励实名举报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有功人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举报者可对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实名举报,每件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价值特别重大的线索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该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奖励举报18类问题的范围,其中扶贫领域专项治理问题方面,包括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盲目决策、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虚假“摘帽”等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方面,包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危害群众安全和侵害群众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了6种不属于奖励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的;违纪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被举报之前坦白自首的;举报人采取匿名举报或假名举报的;举报人及亲属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被查处人员检举他人的;经研究认为,属于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

   

  《办法》指出,实名举报者应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直接向县纪委监委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县纪委监委将对举报线索实行单独管理,跟踪督办,并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将更加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扶贫领域、涉黑涉恶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

举报方式

1.来信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400号县纪委监委大院1楼信访室  邮编:545400

2.来访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400号县纪委监委大院1楼接访室

3.电话举报:123880772-8136292(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4.网络举报:请扫描信访举报网站二维码或点击网址http://guangxi.12388.gov.cn/liuzhoushi/ronganxian

5.微信举报:扫描“清廉融安”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关注“清廉融安”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信访举报”菜单中“举报指南”、“举报入口”模块。

信访举报网站二维码:    “清廉融安”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