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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3 10:24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d,农业≥6m/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d,农业≥10 m/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d,农业≥6 m/s;日取地下水量5万吨以上。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河流除流域管理机构范围以外的审批: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取水。

5. 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

(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

1.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中取水许可审批权统一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流域机构、自治区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2、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套),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式2份);

3、附件材料(一式2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实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10、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身份证原件验看不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

(二)承诺办结时限:取水许可申请12个工作日,取水许可证核发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流程图    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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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3 10:24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d,农业≥6m/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d,农业≥10 m/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d,农业≥6 m/s;日取地下水量5万吨以上。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河流除流域管理机构范围以外的审批: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取水。

5. 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

(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

1.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中取水许可审批权统一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流域机构、自治区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2、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套),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式2份);

3、附件材料(一式2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实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10、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身份证原件验看不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

(二)承诺办结时限:取水许可申请12个工作日,取水许可证核发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流程图    取水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