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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8 22:2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认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

实施主体:融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学场所

1.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必须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教练场地内应设有学员休息设施;

4.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及学员食宿条件。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与培训范围相适应且检验合格的教练拖拉机,教练拖拉机必须取得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2.有与教练拖拉机相配套的常用农机具;

3.有与培训范围相适应的拆装、故障排除发动机台架,主要零部件(解剖)实物和教学挂图、示教板;

4.有必要的电教设备、音像和图书资料。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具有农机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教练员应持有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教练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4.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持证上岗。

5.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包括校长岗位职责、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理论教员岗位职责、教练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岗位职责等;

2.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教练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财务独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申请表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三)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包括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教练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四)教学设备清单3份;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准教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六)组织管理制度3份;

 (七)生源预测报告3份。

七、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化管理局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上一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农机化管理局审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合格的,农机化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变更、注销

(一)变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或者培训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申请培训许可证的程序,由区的市或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管理局予以注销,并收回培训许可证:

    1、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在农机化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歇业一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申请终止培训业务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农机化管理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九、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初学驾驶培训;

    2、增驾车型培训;

    3、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农业部统编教材,按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聘用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全区统一。

(八)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区的市或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

    十、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县农机化管理局应定期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规定行为的,应调查处理。

(二)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规定的培训机构,由县(市、区)以上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农机化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日

十二、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咨询0772-8112450

投诉电话0772-81121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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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22:2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认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

实施主体:融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学场所

1.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必须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教练场地内应设有学员休息设施;

4.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及学员食宿条件。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与培训范围相适应且检验合格的教练拖拉机,教练拖拉机必须取得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2.有与教练拖拉机相配套的常用农机具;

3.有与培训范围相适应的拆装、故障排除发动机台架,主要零部件(解剖)实物和教学挂图、示教板;

4.有必要的电教设备、音像和图书资料。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具有农机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教练员应持有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教练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4.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持证上岗。

5.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包括校长岗位职责、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理论教员岗位职责、教练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岗位职责等;

2.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教练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财务独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申请表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三)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包括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教练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四)教学设备清单3份;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准教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六)组织管理制度3份;

 (七)生源预测报告3份。

七、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化管理局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上一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农机化管理局审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合格的,农机化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变更、注销

(一)变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或者培训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申请培训许可证的程序,由区的市或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管理局予以注销,并收回培训许可证:

    1、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在农机化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歇业一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申请终止培训业务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农机化管理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九、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初学驾驶培训;

    2、增驾车型培训;

    3、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农业部统编教材,按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聘用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全区统一。

(八)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区的市或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

    十、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县农机化管理局应定期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规定行为的,应调查处理。

(二)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规定的培训机构,由县(市、区)以上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农机化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日

十二、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咨询0772-8112450

投诉电话0772-811218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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