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09:2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许可证(虎纹蛙除外);
2.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融安县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陆生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场地和笼舍、设备(场地不宜建在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区或居民住宅区):1、蛇类:一般不少于500m2面积的笼舍或蛇池。不同种类蛇分开饲养,同种蛇分种蛇、商品蛇、幼蛇饲养,且必须具备孵化小蛇的设施和饲养技术,所饲养种蛇的数量不少于2000条;2、果子狸:饲养的笼舍不少于300m2,所饲养的种群数量不少于50只,具备有饲养繁殖、幼狸哺育及其活动的笼舍设施;3、蛤蚧:饲养笼舍不少于60m2,具备种群、成体、幼体的饲养房且有内室和活动场的设施,掌握孵化和初生蛤蚧的养殖技术;4、蛙类:养蛙的场地必须排水、灌水方便,蛙池应分为种蛙池、成蛙池、产卵池、蝌蚪池、幼蛙池的结构设施;5、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面积、数量等由《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或现场指导。(二)有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定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有资格的相关单位(部门)培训的结业证)。(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饲料来源保障措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1.流程图
          2.申请书范本
流程图    经营利用申请表    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
部门文件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09:2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许可证(虎纹蛙除外);
2.柳州市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融安县林业局负责审批:
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陆生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场地和笼舍、设备(场地不宜建在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区或居民住宅区):1、蛇类:一般不少于500m2面积的笼舍或蛇池。不同种类蛇分开饲养,同种蛇分种蛇、商品蛇、幼蛇饲养,且必须具备孵化小蛇的设施和饲养技术,所饲养种蛇的数量不少于2000条;2、果子狸:饲养的笼舍不少于300m2,所饲养的种群数量不少于50只,具备有饲养繁殖、幼狸哺育及其活动的笼舍设施;3、蛤蚧:饲养笼舍不少于60m2,具备种群、成体、幼体的饲养房且有内室和活动场的设施,掌握孵化和初生蛤蚧的养殖技术;4、蛙类:养蛙的场地必须排水、灌水方便,蛙池应分为种蛙池、成蛙池、产卵池、蝌蚪池、幼蛙池的结构设施;5、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面积、数量等由《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或现场指导。(二)有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定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有资格的相关单位(部门)培训的结业证)。(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饲料来源保障措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1.流程图
          2.申请书范本
流程图    经营利用申请表    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