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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不动产 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6-12-19 11:28    |  作者: 政府办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15

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阶段历史数据整合建库指导意见》工作要求,为全面开展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移交内容,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县直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层层落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移交工作管理。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国土、住建、房管所等部门负责监交工作。

(二)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于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所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主要有:

1)产权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平面图、规划许可、土地证、竣工验收证明、历史延续的登记等资料的扫描件。

2)抵押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等。

3)登记所需的其他档案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国土资源局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各类登记档案及证明土地登记权属来源的资料。主要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土地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变更相关文件及图件、税费票据或完税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成果、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归户卡)、其他材料。
 2)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地役权登记产生的材料:他项权利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抵押的书面材料、地役权合同、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存根、他项权利(地役权)登记审批表。

   3登记所需的其他档案资料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查缺补漏,规范建档,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

1.先行移交电子数据载体,并由原管理单位协助,开展纸张档案扫描,进行不动产各类数据整合建库。进行平稳合适的协调移交纸张档案材料。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开展不动产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潘献宗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晓东担任,小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及落实工作人员,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

2.第一阶段的不动产资料移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所等部门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责任、移交内容,认真快捷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

4.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土地登记档案电子数据载体移交工作(201612月底前完成)。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机构实现网络互通查询(201612月底前完成)。

3.房屋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土地登记纸质档案移交工作(201712月底前完成)。

4.林权登记资料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的移交时间安排参照本方案具体另行制定。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各移交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5日印发

附件  

              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移交档案单位(部门)    (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档案

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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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不动产 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2-19 11:28  作者:政府办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15

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阶段历史数据整合建库指导意见》工作要求,为全面开展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移交内容,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县直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统一领导、层层落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移交工作管理。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国土、住建、房管所等部门负责监交工作。

(二)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于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二、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所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主要有:

1)产权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平面图、规划许可、土地证、竣工验收证明、历史延续的登记等资料的扫描件。

2)抵押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等。

3)登记所需的其他档案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国土资源局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各类登记档案及证明土地登记权属来源的资料。主要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土地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变更相关文件及图件、税费票据或完税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成果、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归户卡)、其他材料。
 2)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地役权登记产生的材料:他项权利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抵押的书面材料、地役权合同、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存根、他项权利(地役权)登记审批表。

   3登记所需的其他档案资料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查缺补漏,规范建档,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

1.先行移交电子数据载体,并由原管理单位协助,开展纸张档案扫描,进行不动产各类数据整合建库。进行平稳合适的协调移交纸张档案材料。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融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开展不动产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潘献宗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晓东担任,小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及落实工作人员,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

2.第一阶段的不动产资料移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所等部门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责任、移交内容,认真快捷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

4.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土地登记档案电子数据载体移交工作(201612月底前完成)。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机构实现网络互通查询(201612月底前完成)。

3.房屋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土地登记纸质档案移交工作(201712月底前完成)。

4.林权登记资料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的移交时间安排参照本方案具体另行制定。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各移交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5日印发

附件  

              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移交档案单位(部门)    (公章)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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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权证号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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