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7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柳政发〔2017〕1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范围
本通知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该部分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审议印发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其中,在审议印发的请示中需注明提请审议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材料不全或者未在请示中注明提请审议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的,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完善。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融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字号,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融XX(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字号,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通过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三)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三统一”制度,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细化程序,切实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执行到位。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把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柳政发〔2017〕164号)从9月1日起实施。各工作部门于9月29日前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7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