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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条件有哪些

来源:融安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7-20 17:25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柳政规〔2019〕41号)第七条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鼓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