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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来源: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3-22 10:3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②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④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