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为公路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提供便民利企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2〕257号)

来源:融安县交通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2-07-20 09:30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作出的维护好卡车司机合法权益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公路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便民利企服务,我厅制定了《为公路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提供便民利企服务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为公路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提供便民利企服务若干措施

为维护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车货总高度超过4米但未超过4.5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违法超限的公路货运车辆,可通行我区辖区高速公路,暂不对其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车货总高度超过4.5米或者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的公路货运车辆禁止通行我区辖区高速公路。

属于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的公路货运车辆不在此列。

(一)公路货运企业(包括个人)的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要严格遵守车货总高度、总质量等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货物装卸和途中运输,确保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安全。

(二)大量货物通行高速公路的源头企业可主动与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各分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联络制度,将运输货物名称、装载情况、运输路线、运输起讫以及运输企业落实高速公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与运输企业(或个人)签订运输合同情况告知上述单位,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等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好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做好服务工作:

1.要公布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线路的限高信息,为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信息服务。

2.要深入货运企业进行大调研、大走访,积极主动与辖区货源企业和货运企业建立“一对一”联络服务制度,了解运输货物名称、装载情况、运输路线、运输起讫地等有关情况,为货运企业排忧解难。

3.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为运输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服务,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让货运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4.推行柔性说理式执法,实行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有序的运输环境。

二、属于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全面实行许可制度(分Ⅰ类、Ⅱ类、Ⅲ类许可),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可通行我区辖区高速公路;对Ⅲ类大件运输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对Ⅰ类、Ⅱ类大件运输进行抽查。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2〕43号)要求,为大件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保障。

三、上述措施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