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柳政法制[2017]32号)文件精神,现将《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存在问题部分修订如下:
一、解读实施办法主要亮点
1.确立了政策文件解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明确对各类政策文件进行解读的责任部门。要求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都要加强政策解读工作。
2.确立了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方案实行“三同步”机制。根据“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相关要求,明确负责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实行政策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确保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发布。
3. 明确了“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明确了“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
5 明确了“跨乡(镇)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由申请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相关乡镇应积极配合。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
6明确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