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9-04 20:15   作者:政府办

为了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确权暂行办法》),现对《确权暂行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确权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当前小型水利工程没人管理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确权暂行办法》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文件,是开展确权发证工作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因此,《确权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确权暂行办法》。

二、《确权办法》征集意见的有关情况

20176月,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参考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县经验,代县政府起草《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体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都提交了意见和修改意见。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了深入研究,予以修改完善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政办发【2017】73号)文件形式颁布实施。

三、《确权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权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社会资本投资、个体投资、村屯集体使用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4座小(1)型水库(100万m3≤总库容<1000万m3);36座小(2)型水库(10万m3≤总库容<100万m3)。

二、小型堤防。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滴灌、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山塘、堰坝、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电泵站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日供水规模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不含1000 立方米)的IV型集中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不包括县城供水厂。

五、小型水电站。包括12座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六、水土保持及水源地保护工程。包括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污水处理池等(其中生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权属已明确,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列入本次改革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项目的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因林权及土地承包权已明确,补助种植的经济林、水保林等由受益群众自行管护,需签订管护合同,但不需发放产权证。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及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

二、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管理权证;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产权的,搁置产权暂不予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要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发放证书的同时,签订管护责任书,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暂时不能发证的,先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三)、权属调查登记、审核、确权、发证程序: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按照先明晰工程产权,后登记造册,再核发产权证书的程序进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工程水文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式,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明确工程权利人。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发证,要严格实行登记、审查、复核、核准制。乡镇水利站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查机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复核机关,承办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具体事务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按统一样式印制《融安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四)、权属证书有效期:《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融安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