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融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06 20:19   作者:政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 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我局起草了《融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见》以及 自治区 《意见》从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了部署,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是养殖业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县养殖量较大, 2016年,猪、牛、羊及家禽出栏量累计:15.25万头、2.38万头、5.39万只和399.69万羽,同比增长-2.06%、6.73%、4.66% 和4.81%;肉类产量2.1981万吨,同比增长1.16%,水产品产量0.7135万吨,同比增长5.27%,禽蛋产量838吨,同比增长4.49%。2016 年我县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共计1403 头。与养殖业发展不协调的是全县并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通常由养殖户自行选地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结合我县实际加快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我县保障肉源性食品安全的迫切任务。

    三是广西其他城市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自治区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各市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意见》下发后,我局随即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明确提出要把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并启动了我县实施方案起草的相关工作。一是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把握其内涵、精神实质。二是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普查、调研。三是组织专题研究,提出了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

三、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意见》,起草过程中重点考虑其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整个框架分为“工作目标、领导机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四部分。

方案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有关内容基本上与《意见》保持相一致,重点明确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方案第二部分“领导机构”,有关内容按照我县实际成立融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组织各部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方案第三部分“工作任务”,重点部署我县贯彻落实《意见》应完成的五大任务,即落实一大责任,构建或健全四大体系:

一是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重点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是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按 《意见》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关于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按照《意见》的要求,建设与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在部署推进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的同时,要求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关于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要求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区,其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出栏生猪 3000头以上或年出栏家禽5 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与病死畜禽暂存、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同时,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是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重点部署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三方面工作,特别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  

四是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要求科技、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进行科研攻关,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五是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关于财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方案》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

——各级财政每年应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设投入。 

——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将纳入国家补贴机具范围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统筹整合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规模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关于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方案》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  

——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要做好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落实土地、环保、税收、用电等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方案》的规定大体上与《意见》相一致。  

方案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参照《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部署了相关工作,确保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