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融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28 20:22   作者:政府办

问:出台《实施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出台《实施办法》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实施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主要阐述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总则、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制度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附则共八章内容。

问:《实施办法》所保障的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实施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如何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经办程序,认真记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记入相应的账户。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识和相关内容。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基层经办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