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19〕9号《融安县饮用水水源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4-10 09:56   作者:政府办

一、《融安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出台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全国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我县环境安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为适应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高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特出台此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依据《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柳政规2018〕16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一)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二)化学性污染。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三)其他突发事件。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11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监测预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1)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件分级及分类、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2)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及职责。确定了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组成,明确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等的职责及分工。

(3)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环境事件的监测及相关预警预防措施、信息报告与处理的开展方式。

(4)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对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内容及流程流程进行了说明。

(5)第五部分监测预警对预警信息的监测与报告进行了说明。

(6)第六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了明确。

(7)第七部分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环境事件处置流程进行了说明。

8)第八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环境事件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说明。

9)第九部分应急保障。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及预防工作所应提供的技术、通信、救援、物资、资金等多方面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

10)第十部分监督管理。对预案的演练、教育与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11)第十一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