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9-17 10:27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处理机构等内容。应急指挥机构中明确了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日常管理机构为县农业局。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封锁与通报

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规定了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形式、 报告时限与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包括应急响应的原则、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新闻报道、应急响应的终止等内容。

(五)后期处置

包括应急处理效果评估、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等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市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经费保障、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等内容。

(七)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包括预案中有关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