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办发〔2021〕35号《融安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10 17:00  

一、《融安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修编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各地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实施了很多扶贫项目,形成了大量扶贫资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出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文件,对在融安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资产,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融安县范围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四、主要内容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由六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资产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目的、适用范围、扶贫资产的定义和意义。

2)第二部分资产确权主要规定了扶贫资产类型、明确产权归属、建立管理台账、清产核资验收、档案信息化管理方面内容。

3)第三部分运营管护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责任清单,明确了管护主体、管护经费来源方面内容。

4)第四部分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明确了每年3月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及收益分配、除到户类扶贫资产外其他类型扶贫资产净收益的分配范围、扶贫运营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流程和分配原则、资产处置要报批等方面内容。

5)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本地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6)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