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快推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文件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规划管控工作,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经梳理、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形成了《融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必要性
本办法适用于在融安县城镇开发边界外(融安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等)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为现正处于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尚未编制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控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据。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届第13号)
(五)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十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村函[2019]200号)
(十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桂农厅发〔2020〕号)
(十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房风貌设计指引》
(十八)《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审批要求和程序、农房选址管控、农房规模管控、农房风貌管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九个部分,共29条。
(一)总则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本办法的相关农房性质和对建房活动遵循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对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的职责进行说明。
(三)审批要求和程序
村民建房申请准许批准、不予批准的条件及建房审批的流程。
(四)农房选址管控
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农村新建房屋选址要严格按规划落实。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新建房屋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坚持底线、安全等原则。
(五)农房规模管控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建筑规模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及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六)农房风貌管控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鼓励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进行建设,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
(七)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建房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的要求,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房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
对村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的责任追究。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