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2〕7号 关于《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5 17:00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及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一目标,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治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全县社会安全稳定和营商环境的因素,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4.《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1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

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10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

例》(2019修正) 。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一)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根据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4月份向全县12个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12个单位均无建议和意见,3个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 融安县水利局:予以采纳。

1)第二页顺数第十四行“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指定是什么权限,“相关职能部门”是指什么单位),建议明确。

2)第三页顺数第二行“指定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指定是什么权限,“相关主管部门”是指什么单位),建议明确。

3)第三页顺数第十五行“县水利局”,建议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门”。

4)第三页顺数第十七行“县农业农村局或县水利局”,建议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门”

5)第四页第二行“县农业农村局或县水利局”,建议改成“水行政主管部门”。

2.融安县东起乡:部分采纳。

1)建议村级调解按三次调解,以便于与市、县关于多元调解的“321”调解机制衔接。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我县要求疑难案件必须按照“321”调解机制,但部分案件可以灵活办案,因此不在本方案中写明。

(2)建议参照县司法局职责明确乡(镇)司法所的职责。如: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确权申请,由司法所代乡(镇)人民政府收文初审并提出调处意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转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立案受理;乡镇司法所对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代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进行法律程序审查。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并非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

(3)建议对“保持调处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变”改成:保持调处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最好能有对调处干部队伍重视,重点培养的表述,调处工作难做,很多人不愿意做。

处理情况:予以采纳。

(4)“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流程图及流程说明,只有确权的流程,没有调解的流程,建议从调解到确权全流程进行图示。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在本条例第九页已有说明,无需再做流程图体现,调解的具体程序会在今后的培训中体现。

3.融安县桥板乡:不予采纳。

1)集体与集体之间纠纷建议由县级直接受理。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不符合广西“三大纠纷”调处条例的相关规定。

(2)建议县级部门及时兑现工作经费,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该方案中第十三页第六条已经提到。

(二)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

单位2022429日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0。截至2022517日,网站上收到公众意见。

四、主要内容解读

明确规范“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流程及确权程序:通过实施“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方案,推进我县“三大纠纷”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县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