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2〕 9号《融安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06 17:00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根据201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的规定,以及20201229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7.1条“预案管理与更新: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和本辖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的规定在新一轮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部门整合,职能调整,我县应制订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桂市监发201964 号)、《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柳政规202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2022623日将《融安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12个乡(镇)人民政府等31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接到异议反馈

四、其他常见问题

(一)什么样的疫苗事件适用?

答: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二)疫苗安全事件监测

答:《预案》提出,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疫苗安全事件分级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分级标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相应执行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