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3〕6号关于《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0-16 15:45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管控野外违规用火,普及社会公众对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在防火区内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违规用火行为,有效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森林火灾。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为此,根据这三条规定,《通告》明确了森林防火区的空间范围,将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10日至次年5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为此,根据这两条规定,《通告》中明确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确定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时间范围执行,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10日至次年5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为此,根据这两条规定,《通告》中明确了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

(四)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为此,根据这两条规定,《通告》中明确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野外用火审批流程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法律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都规定了违法责任。为此,根据这些规定《通告》中阐明,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告》发布的意义

融安县是森林火险等级为一级的一个山区林业县,境内村落分散,田林交错,道路交通发达,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在林区内吸烟、烧烤、游玩以及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等人为活动时有发生,野外火源点多面广,森林火灾安全隐患十分突出,给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防火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通告》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全年禁止用火,如有违反,可以进行处罚。为森林防火执法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对做好我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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