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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8-03 16:05   作者: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柳发改信用〔2019〕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桂发改财金〔2016〕14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柳州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委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签署了《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    国家税务    中共柳州市委精神

委员会         柳州市税务局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柳州市委网络安全       柳州市中级         柳州市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人民法院           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柳州市生态           柳州市交通           柳州市水利局

环境局                运输局

柳州市林业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        柳州市商务局  

园林局              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柳州市卫生健康

中心支行              柳州海关             委员会

  

柳州市市场监督    柳州市行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局            审批局            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机关事务       柳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

管理局

柳州市妇女联合会       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0月18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0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2016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原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文明办、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原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原国土资源厅、原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原卫生计生委、南宁海关、原自治区工商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原旅游发展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原保监局,民航广西监管局,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工商联,南宁铁路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实施方案》(桂发改财金〔2016〕14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柳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4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合力,促进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联合惩戒,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落实到位,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 制度的震慑力,有效促进全社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三、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 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十条第一款。

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二)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因税收违法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职务。

(三)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四)禁止部分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及其他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宁铁路局柳州客运段等。

(五)向社会公示

1. 惩戒措施: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第237号);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3.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第237号);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3.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十)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

(十一)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 920 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市委网信办。

(十五)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

3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委网信办。

(十七)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和园林局。

(十八)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九)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与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二十一)强化外汇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三)条。

3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

五、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柳州市税务局定期(原则上于每月终后30日内)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向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部门和单位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由市发改委在“信用柳州”网站、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柳州)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合作备忘录》及本文规定的惩戒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于每月终后2日内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反馈至市发改委和市税务局。

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库对库共享后,市税务局定期将涉税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相关当事人信息,按要求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并定期反馈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六、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为加强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建立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不定期召集各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作开展。每个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均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明确一名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名相关业务联络员,负责联合惩戒日常工作。

2.《实施方案》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内容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纳税诚信体系、全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依据各部门的职责,把《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二)及时推送信息

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部门工作分工及操作程序,负有案件信息推送责任的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

1柳州市税务局应按要求及时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柳州市税务局负责对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维护,及时准确更新信息;当事人对其相关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存在异议或者投诉时,柳州市税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或者投诉信息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当事人及相关部门。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生效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时推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和人民银行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及时推送柳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工作实际,将信息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使用。柳州市税务局根据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裁判情况,对相关涉税问题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禁止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对由下级单位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部门,在接到税务机关等部门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后,应当在20日内传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下级单位或相关单位,并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三)密切协作,落实措施到位

对接收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各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0日内,按照《实施方案》及本文规定的惩戒内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各项惩戒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结果反馈

参与联合惩戒的各单位应结合职责要求,依法收集本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情况及工作成果,于每月终后2日内反馈至市发改委、税务局。由税务机关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税务机关及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均应建立联合惩戒台账,完整记录信息传递和接收的时间、内容、单位、接收人以及已开展的惩戒措施、反馈情况等。

(五)信息交换方式

通过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结果反馈。

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与柳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库对库共享的情况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提供给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各单位的联合惩戒情况及成果,以信函(附件)形式反馈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