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7号)第一条第(一)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及以上地方税务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1.《税收减免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2.《关于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
3.税收减免项目申请表;
4.营业执照副本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年度会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6、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7、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8113100
投诉:81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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