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1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同时,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县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县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有需要的可到居住地所在乡镇(社区)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