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6年
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报名的通告
融建通字〔2016〕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和《柳州市民政局、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认定的通知》(柳民发〔2013〕29号)和《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县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报名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申请报名时间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8日。
二、房源信息
(一)项目名称:融安县廉租住房(五期)项目;
(二)项目地址:融安县职校北面;
(三)房源数量:72套。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融安县长安镇(5个社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满三年;
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
(三)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4.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城区公安机关登记累计居住时间2年以上;
2.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
(六)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机动三轮车和摩托车除外);
(七)单身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八)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自建住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到社区领取并填写《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本年度享受“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查档证明;
(四)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到社区报名,社区进行初审,再由长安镇组织相关部门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县房管所将名单汇总上报民政局,由民政局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结束后正式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阶段。
(二)严格按照“居委会初审、一榜公示;长安镇人民政府复查、二榜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三榜公示”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进行资格审核。
六、未尽事宜,请询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135104。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