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动2020年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申请的通告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1-23 20:26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不断扩大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区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将启动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报名程序,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每户只能申请其中一类,现将有关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9日。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同时应具备:1.具有本县城长安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同时应具备: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4.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县长安镇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1.在本县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本县居住两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2.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3.在长安镇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明为准)。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
  三、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到管辖社区领取并填写《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到现居住地社区报名,社区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长安镇政府,由长安镇政府统一将申请人家庭的调查结果和相关信息材料录入到县民政系统,由县民政局对录入的材料进行审查批准,同时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交警部门、市场监管局核查房产信息结果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严格按照“三审核二公示制度”(即社区初审,长安镇人民政府复查后一榜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后二榜公示)进行资格审核。
  五、未尽事宜,请咨询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2-8156657;县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0772-8135779。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