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

通 告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4-04-15 16:34  

根据《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精神,现将开展2024年第二批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1.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应当已在本县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四)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1.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县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五)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

1.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脱贫户(含易地搬迁监测户)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2.搬迁房为易地扶贫搬迁户唯一住房,且搬迁后农村房屋已拆除或连体房(村委出证明);3地扶贫搬迁户按照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

(六)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在融安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1)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较充足时;(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正在享受低保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3)在融安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2.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按照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集体承租合同。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基础材料不可容缺);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基础材料不可容缺);租房合同或住房证明材料(基础材料不可容缺);劳动合同(仅限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基础材料不可容缺);社保证明(仅限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基础材料不可容缺);不动产证(仅限易地搬迁脱贫户,基础材料不可容缺);农村住房已拆除复垦或连体房证明(仅限易地搬迁脱贫户,基础材料不可容缺);学历证明(仅限新就业职工,基础材料不可容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情况证明(非基础材料可容缺);收入状况证明(非基础材料可容缺);其他必要资料:残疾证、军人退伍证或优抚证(非基础材料可容缺)。

三、集中受理时间

2024415日至2024520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填写《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准备所需提供材料,并于2024520日前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

资格审核严格按照三审核二公示进行。社区入户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上报长安镇人民政府,长安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县房产管理所,县房产管理所联合各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公示。

五、其他事宜

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473302,县房管所8137227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