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操作规范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申办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的、具备开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人防、卫生防疫、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8、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上岗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