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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5-08-04 09:18   作者: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操作规范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和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和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的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

(二)实施主体 

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和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各级民政部门为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审批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使用范围的,可申请列入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根据申请项目情况和社会福利基金性质及统筹情况予以适当资助: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 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第十五条规定,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 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原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属基本建设类的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