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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融安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28 15:20   作者:融安县民政局

发〔202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工作实施方案》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民政局

     2020628

融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

下放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决定将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于2020年7月全面下放至乡)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改善民生和兜底脱贫攻坚,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批效率,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发展,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便民、惠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解决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提升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完善机制,勇于探索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措施,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体系框架内,立足创新,积极探索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制改革。

(二)坚持权责一致,提高基层服务水平。转变工作职能,做到权责统一,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县民政局督促低保政策在基层落实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能。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工作开展。县财政、审计和法制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与民政部门加强配合协作,相互支持,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提供有力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成立融安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文敏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韦贞强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黄国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优越  县民政局局长

朱美忠  县财政局局长

周志飞  县司法局局长

覃  庭  县编办主任

          覃启辉  县审计局局长

          陈祯超  县人社局局长

          覃武荣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雷晓飞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韦超德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何卫平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陈孟生  县教育局局长

韦荣光  县统计局局长

刘文静  板榄镇人民政府镇长

卢玉词  雅瑶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  昊  大将镇人民政府镇长

谭世波  大坡乡人民政府

莫小量  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圣程  浮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国华  大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余健波  潭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潘  翔  东起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  莉  泗顶镇人民政府

琪  沙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一全  桥板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荣贵  泗顶矿区管委会主任

韦定凯  县疾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优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龙晓莲同志担任,成员从县民政局办公室、县低保中心、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抽调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及时组织实施。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直接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民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

1.县民政局职责: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业务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和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低保工作;负责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乡(镇)每月或每季度提交的审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得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2.各乡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人民政府乡(镇)长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批,公示监督(结果公示,低保对象长期公)、动态管理(每月15日前将享受对象人数及发放金额、新增人员名单和享受金额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低保有关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低保救助申请或依村(居)民委托代为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审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材料收集上报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三)审核审批认定程序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民发〔2012〕22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桂民规〔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精神,指导乡(镇)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受理低保申请,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类别档次,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申请受理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除外),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在村(居)委会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工作延伸到村(居)委会一级。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如实报告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并承诺所报告的内容属实,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按手印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要提交帮扶手册,扫描上传帮扶手册中的第四页“脱贫户(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登录平台录入信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或委托已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程序对所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工作,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核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进行入户核查。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委托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申请人完整材料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后,委托核对工作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村(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4.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此代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入户核查人员等参加评议

5.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评议结果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6.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公开栏和自然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7.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档次、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9.县民政组织抽查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新增低保对象的名册及相关材料,开展入户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对新增符合请低保条件的公职人员、村委干部、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核实。

10.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交低保资金预算表,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低保金,经县民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1.分类施保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确定保障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确定保障金,分为A类(重点保障户,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2.动态管理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主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月对在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人员变动情况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报送县民政局;每半年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对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善信息数据,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理顺最低生活保障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端口前置到乡(镇)。

五、审批权下放时间和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时间于 20207起全面下放全县12个乡(镇)及泗顶矿区管委会,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授权书。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组织培训阶段(2020年4月6月

县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并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融安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1日及以后)

县民政局要按照工作方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全面组织实施。并通过工作开展,不断总结经验和做法,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基于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我县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困难群众散居偏远村屯且工作量大而进行探索式创新改革,全面动员乡镇和村干部、帮扶干部队伍参与社会民生保障工作,将有效解决县、乡(镇)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从根本上有效破解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力不足难题,必将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人民政府的重大意义,确保抓紧抓好抓实,确保抓出成效,助推脱贫攻坚战。

(二)加强乡镇民政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本乡(镇)专职民政助理达到2名以上(要会电脑操作),落实1名会电脑的村(社区)干部作为具体负责民政工作业务人员。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了解熟悉政策和精准把握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并认真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入村入屯入户,使群众知晓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明白相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同时,加强对乡(镇)干部、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对准政策,走好程序,做好申请、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县民政、财政、审计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定期深入乡(镇)村屯指导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工作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确保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要按各乡镇工作实际,分配好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分配方案,对本乡(镇)民政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附件: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图

      2.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民政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民政局                                20206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