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4月11日已由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会签下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要求,现制定政策解读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要求
依据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办法》实施解读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广大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及退役后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确保我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高。
一、《办法)解读形式、渠道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办法》解读工作,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站发布等形式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专栏主动公开。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业务培训班,组织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解读。
二、《办法》解读内容
解读内容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参考依据,《办法》起草论证过程中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包括采纳或不采纳情况以及最后形成的草案,《办法》主要涉及的内容范围、执行标准及特色亮点等。
三、《办法》解读具体步骤、时间
(一)《办法》正式印刷后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办法》内容及解读内容发布(4月中旬)。
(二)印制《办法》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单位)(4月中旬)。
(三)组织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进行《办法》内容培训(3月下旬在北海已完成了《办法(草案)》内容解读培训。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解读材料
安置办
2018年4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解读材料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等相关政策。我区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自2013年下发实施以来,对于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市场竞争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观念不清晰,参训不积极,参训率不高;教育培训组织形式单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难以及时开展;教育培训专业设置受限,退役士兵实际就业创业能力低;监督考评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不明确。
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定内容,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82号)内容,因而,出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办法》的主要立法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办法》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办法》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9日两次向各设区市民政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8个单位去函进行了征求意见。共回函提出修改建议50条,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安置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采纳22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20条,合理的意见均已采纳,最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培训性质。规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以短期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一次性教育培训(第三条)。二是明确实施原则。规定教育培训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为原则(第四条)。三是提出了易地培训和创业培训。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易地教育培训,试点开展创业培训(第六条)。
(二)关于部门职责。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第七至十一条)。
(三)关于组织实施。为了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不断提高自主就业创业能力。《办法》对教育培训申请审核、选择承训机构及专业方式、组织形式、培训机构职责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定。一是培训申请审核。规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应当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十二条)。二是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方式。规定了退役士兵参加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应当在安置主管部门公布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退役士兵经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择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易地参加教育培训。市、县(区)安置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第十三条)。三是教育培训组织形式。规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主要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定单式培训等方式实施(第十四条)。四是培训机构职责。明确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台账,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基础性资料的归档;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五条)。
(四)关于经费管理。明确了培训经费配套、培训经费拨付、生活补助费发放、培训经费结算、培训监管等方面内容。规定各级财政应当安排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及教材费、实验实习原材料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第十六至二十条)。
(五)关于考核评估。规定设区市、县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及企业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应明确有关事项及相关责任。规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取消承训资格的情形;退役士兵取消教育培训待遇和生活补助费情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国防动员、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评内容和自治区绩效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三、《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办法》,健全了退役士兵安置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范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退役士兵在安置当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主要涉及民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
相关政策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