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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

来源: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29 11:20  

问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

解答: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