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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通知

融卫字〔2017〕50号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9-25 11:40   作者:本站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为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度执业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在我局登记注册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执业满1年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编外门诊、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展诊疗科目对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四)个体诊所需提供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顺序排列。

三、校验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1.核定医疗机构现状与其规模是否相应。核查医疗机构房屋面积、人员配备、科目设置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2.核定医疗服务范围。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批准设置的诊疗科目开设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核实每一诊疗科目是否有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对于医疗机构中已批准的诊疗科目经核实无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该诊疗科目。对擅自设置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3.完善各项制度和职责。检查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是否制定有符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各项制度与职责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执业情况

1.核查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执业注册地点是否与实际服务单位相符。对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我局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予以立案处罚。

2.核查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隔离等制度,是否有科学的有效措施处理医用废弃物,防止和减少医院感染。

3.核查医疗广告的发布情况,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发布广告,不得发布违法、虚假广告。

4.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定名称从事一切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挂其他名称。

5.核查医疗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制定有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其处理记录。

四、执业校验的组织与实施

(一)提交申报材料

各医疗机构于2017年10月2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逾期不再受理。

(二)组织审查

11月上旬,我局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及卫生监督员分期分批地对提交执业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校验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校验期满后予以审查,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对于复审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925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