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我县组织编写了《融安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现将《融安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融安县教育局
2017年12月6日
融安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
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年版)
为确保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校(园)]传染病防控的各项措施能有效落实、科学运转,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特制定我县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
一、组织保障与卫生应急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
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负责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应该包括校(园)各相关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该单位各项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落实防控制度,保障运转。
(二)落实卫生应急工作
1.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全校(园)老师学习,确保预案行之有效。
2.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与传染病防控相关的卫生应急演练,能熟悉和执行应急时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师生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与落实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制定并遵照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2.设立校长/园长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一般由校(园)医或保健老师兼任,负责具体报告工作。
3.发现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或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除按上报流程进行规范报告之外,还应积极主动配合辖区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调查。
(二)晨、午检制度
1.制定《晨、午检制度》。
2.学校各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学生的晨、午检和报告工作;托幼机构的园医(保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园内学生的晨、午检和报告工作,托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协助园医(保健老师)。
3.班主任或园医(保健老师)每日早晨对到校(园)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其健康状况。做到“一看、二问、三摸、四量”,一看:学生脸色和肤色、有无皮疹;二问:有无腹泻、腹痛、发热、乏力等不适症状;三摸:有无发热、发冷;四量:必要时量体温。发现学生有发热(体温超过 37.5℃)、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眼结膜充血、腮腺肿大、咳嗽或身体异常等疑似传染病早期症状,由校(园)医(保健老师)及时进行排查,确保对传染病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如怀疑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应让其及时佩戴口罩。
4.晨检结束后,学校由班主任填写晨检记录表,并于当天上午第一节课前交由校医汇总,若班上无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班主任要进行“零”报告;托幼机构的晨检记录表由园医(保健老师)填写、汇总。若发现聚集性情况,校(园)医(保健老师)应及时向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校(园)发生疑似传染病、疑似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时,班主任或园医(保健老师)应在每日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内容同晨检;寄宿制校(园),安排宿舍管理员进行晚检,内容同晨检。
6.在传染病流行的高发季节,校(园)应尽量避免举行春游、秋游、运动会、晚会等集体活动。如不可避免的,校(园)方在活动前应加强晨、午、晚检,充分隔离传染源,及时规范处理公共场所呕吐物,避免疾病传播流行。
(三)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1.制定《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2.各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课的同学,应问明病因,填写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及时交由校(园)医(保健老师)保管。
3.校(园)医(保健老师)对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聚集性情况,应及时向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校医(保健老师)要在24小时内将学生因病缺课的信息上报“融安县学生健康监测信息系统”(托幼机构暂不需要)。
5.班主任要协助校(园)医(保健老师),对该班因病缺课的学生的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四)传染病隔离、停课和应急接种制度
1.发生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或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时,必须按照规定对病例进行足够休假隔离,经县疾控机构综合风险评估后可进行部分班级或全校/全园停课。
2.发生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疫情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向所辖乡镇卫生院申请应急接种,并遵照执行相关实施方案。
(五)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1.制定《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2.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班主任应督促其先到校(园)卫生室(保健室)检查,持有校(园)医(保健老师)出具的复课证明方可回课室上课;持有医院病愈证明的,亦需要先到校(园)卫生室(保健室)复核确认登记,方可回课室上课。
3.若校(园)医(保健老师)复核结论与学生的医院病愈证明不一致,以校(园)医(保健老师)的结论为准,学生暂不返校(园)上课,并遵照校(园)医(保健老师)的休假建议继续休息。
4.校(园)医(保健老师)应向家长做好沟通解释,若家长对复核结论、休假建议存在争议,校(园)医(保健老师)立即将情况报告校(园)领导、教育部门和疾控机构,协商后做出是否返校(园)的决定,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六)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1.制定《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2.在办理新生入学(含转学)时,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必须向校(园)出示该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或有效接种证明。
3.若发现14岁以内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完成相应疫苗接种或接种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学生,将出具书面补种通知书发放并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完成补种,确保学生均能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4.汇总预防接种查验信息,整理存档。
(七)健康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管理制度》。
2.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受检人员包括:学生、教职工、食堂从业人员(无食堂者,免检),按照不同人群和工种,体检相应的内容。要求上述人员体检率达100%。
3.若发现学生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隔离至痊愈,并通过校(园)医(保健老师)复核通过才能返回上课。
4.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学校可参考执行)。若体检发现教职工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等。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并通过校(园)医(保健老师)复核通过才能返岗。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若体检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并通过校(园)医(保健老师)复核通过才能返岗。
6.汇总健康体检信息,整理存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八)通风、消毒制度
1.制定《通风、消毒制度》。
2.教室、办公室、宿舍、卫生室(保健室)、食堂、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厕所等学生聚集场所每天定时通风与换气。温暖天气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每天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学校厕所、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学生聚集场所每天消毒一次。
4.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增加通风、消毒频次。
5.做好通风、消毒记录的登记,并安排专人不定期督导检查。
三、医疗保障
(一)卫生室(保健室)设置
1.寄宿制校(园)必须设立卫生室,同时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非寄宿制校(园)可根据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3.卫生室(保健室)要设置相对独立的隔离留观室,并配备清晰的标识,用于容纳患有传染病(含疑似)的学生,避免与其他学生接触。
4.卫生室(保健室)设置的面积和配备器材。
(二)卫生保健人员
1.校(园)应按国家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医师、护士)和保健老师。
2.校(园)卫生技术人员: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在各级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保健老师: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
3.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学校,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可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老师。
4.托幼机构收托儿童在150名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保健医师1-2名;收托儿童超过150名的应同时配备专职保健护士或保健老师,全日制的按200:1配备,寄宿制的180:1配备。
5.卫生保健人员中,若为卫生专业人员,则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若为保健老师,则应持有教师资格证。
6.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此后,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系统培训以巩固业务能力。
四、健康教育
(一)每学期要制定传染病方面的健康教育计划,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展板、主题活动、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应根据传染病流行的季节性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病种的宣传教育。
(二)健康教育的对象为学生、教职工、家长。内容可以为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三)每学期至少组织全校教职工(校长/园长、后勤主任和各班班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学习本传染病防控规范一次,内容包括各项制度、应急预案等。
(四)每次健康教育结束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通知、小结、照片等),整理存档。
五、物资与经费
(一)按照校(园)的规模、学生数量及传染病防控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二)防控物资应该包括消毒剂(液)、洗手液、口罩、手套、呕吐物处置包等。
(三)校(园)每年应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防控、物资储备、健康教育、卫生应急演练等,确保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落实。
六、奖励与通报
(一)对在校(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当发生疫情时,对事发的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倒查。倒查过程中,如发现校(园)方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将存在问题记录在案,纳入卫计、教育部门督导范围,每学年通报一次;同时防控工作成效将纳入校(园)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范围。
七、其他
(一)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卫计、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二)卫计部门随疫情势态可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具体病种的停课标准,本规范如与国家、省、市新推出的相关规范存在差异时,将做出适当调整。
(三)各乡镇教育办要加强行政指导,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协调研究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此规范。
附件:1.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
2.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图
3.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5.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6.晨、午检制度
7.晨、午检记录表
8.呕吐物处置规范流程图
9.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10.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
11.校(园)聚集性疫情停课复课流程图
12.校(园)常见传染病休假及停课参考
13.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疫情应急接种流程图
14.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15.复课查验证明记录表
16.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17.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一览表
18.健康管理制度
19.通风、消毒制度
20.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1.通风、消毒情况记录表
22.校(园)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及器材配备参考表
23.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评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