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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融卫字〔2019〕3号

来源:卫计局  发布日期:2019-02-26 16:27   作者:卫计局

融卫字﹝2019﹞3号

  


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

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和“一站式”结算等健康扶贫的措施实施以来,保障力度得到了加强,惠民服务得到了优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新出生人员的参保和待遇落实仍然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为使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能及时享受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全县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和有医疗保障指标达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是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和退出户)当年新出生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类对象:

     1.新生儿父母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2.新生儿父亲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母亲为新婚入人员但尚未调整(识别)为贫困人口;  

     3.新生儿母亲为底建档立卡贫困户,父亲为新入赘(户籍已迁入女方)人员但尚未调整(识别)为贫困人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开通绿色通道。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告知义务。

      待产孕妇入院后,各医院要在第一时间核实产妇夫妻双方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属于以上三类对象,则要发放《建档卡新生儿家属告知书》告知其家属,婴儿出生后应及时为新出生儿依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以便享受贫困人口医疗待遇。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享受诊疗绿色通道。

      1. 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三类对象)新生儿出生后即接受诊疗的,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新出生人员出院时(暂未结算住院费用),由各医院告知家属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入户、医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医院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后落实 “一站式”政府兜底结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0%)。

      出生三个月后(等待期)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院通过手工“一站式”政府兜底结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0%),所产生费用由县人社局、卫计局与医院事后结算。

      2.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三类对象)2019年11日后出生的尚未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新生儿,本通知下达后到县域内各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时,各医院应告知家属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入户、医保手续,促使患儿出院结算前完成参保,如出院前已经办理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实行医保系统贫困人口“一站式”结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0%)。

      已超过三个月等待期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院通过手工“一站式”政府兜底结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0%),所产生费用由县人社局、卫计局与医院事后结算。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流程:

      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到本乡镇派出所登记户籍 →持新出生人员户口簿到本乡镇扶贫工作站登记备案,扶贫工作站核实后出具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确认书 →持扶贫工作站出具的确认书、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新出生人员页复印件,到乡镇社保中心(或县社保局)办理新出生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乡镇社保中心(或县社保局)办理参保信息录入并按规定进行人员类型标识,打印“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手册”发放给办理人。

      乡镇扶贫工作站后期要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将新出生人员信息录入国家扶贫信息系统。   

       三、特殊情况处理。

       贫困户人员婚入非贫困户所生子女,不享受本通知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非婚生育和不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生育、不按规定接养、单亲生育等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户籍及参保手续的,出院时则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结算,待年内建档立卡户人员动态调整结束后,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进入扶贫系统的,则执行事后政府兜底补助。

      本县外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儿不能享受此文件有关规定。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儿家属告知书

      2.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出生人员确认书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