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卫生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卫生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卫生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融安县卫生局负责许可:1.乡镇卫生院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3.乡镇卫生院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资格。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