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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卫生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12-01 17:16   作者:本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卫生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卫生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融安县卫生局负责审批:一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县本级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登记、校验:

融安县卫生局负责登记核发:一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县本级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