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卫生厅;
(二)接收主体:融安县卫生局。
第三条 接收后的审批权限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融安县卫生局负责审批:一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县本级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登记、校验:
融安县卫生局负责登记核发:一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县本级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