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同上),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62项规定:该权限由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同上)规定,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同上)
广西境内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医务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医务人员需用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应填报《医务人员需用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一式3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式样1,1份);
(二)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一)法定办结时限:4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6681
投诉电话:0772-815668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b48600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操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