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即以下要求就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申请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办餐饮服务企业或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70号令)第十条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个人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申办人(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餐饮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正式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六)与现场实际相符的食品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注:1、制作的平面图应在页眉或页脚标示标题。例:“融安××酒店周围环境图”、 “融安××酒店加工就餐场所总平面图(包括周边25米内)”、 “融安××酒店加工场所平面图”、 “融安××酒店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图”;2、 加工场所平面和设备设施布局图应与实际相符合,标明各功能分间的具体长宽尺寸;3、标识与实际加工工艺流程相适应的所有加工用房和辅助用房,如: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七)卫生设施、餐饮用具的消毒设施和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八)餐饮服务企业或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清单及其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交制度名称清单)。
(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清单(用表格列出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健康证发证日期、培训日期)。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评和现场审查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评和现场审查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结合行政区域划分和实际需要。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卫生审查费:9人以下,40元/个;10-50人,50元/个;51-200人,100元/个;200人以上,150元/个2.培训考核费:从业人员考核 4元/人;从业人员培训20元/人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0772-78156683 投诉0772-815668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