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01 17:21   作者:本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141项规定:县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权限由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员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或门店从业;

(二)申请人员参加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提出核发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申请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申请表》(一式2份);

(二) 参加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通知(成绩单)

(三)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贴申请表照片2张,贴合格证1张);

(五)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规定: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从业单位合法证明(具体是药品零售连锁、零售门店经营资格证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