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4-11)
名称: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在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放射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收费的依据: /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流程图 ( 见附件2 )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免费
十二、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