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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卫字〔2020〕12号关于修订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十二类)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0-04-28 17:39  

融卫字〔202012号  

 

关于修订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原十二类)绩效

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现将修订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项目(原十二类)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融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0421            

 

 

 

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原十二类)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让广大人民群众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912号)、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基卫2019〕17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满意度为主要内容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体现多劳多得的考核激励制度,促使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发放补助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日常工作督导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规定,考核主要内容包含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具体内容详见《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附件1)。重点对乡村医生职能履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进行考核。

四、组织机构

调整充实融安县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韦超德  县卫生健康局工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国芬  县卫生健康局党工委委员、副局长

 员:陈    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健康局财务股股长

   县卫生健康局扶贫办办公室主任

罗祖贝  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

    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

谢仁娟  县卫生健康局中医股股长

廖文娟  县卫生健康局妇幼股股长

韦兰波  县卫生健康局妇幼股干事

黄俭萍  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干事

韦香云  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干事

尹治邦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马余赞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

何江玲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卢成燕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对考核有异议的乡村医生进行复核;年终抽取20%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或复核,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

五、考核实施

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交由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承担,并给予相应补助。如果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服务项目内容(工作量)和补助标准有调整的,则按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相应比例财政补助资金(工作任务相应补助资金包含工作成本)。乡(镇)卫生院将服务人口数、工作任务量等内容以签订工作合同/协议或责任状等方式)下达给每位在岗乡村医生。严禁村医聘请不符合资质人员代己从事项目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必须书面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才能聘请,同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临时聘请符合资质人员从事项目工作时,合同期内累计日期不能超过30天。

(一)考核对象。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同书/协议或责任状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二)考核主体。

县卫生健康局的委托,乡(镇)卫生院成立本乡(镇)乡村医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卫生院院长担任考核组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督导和考核;督导每年不少于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开展一次,考核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现场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等方法进行。 

1.现场检查。查阅工作记录、登记表册、相关报表、制度建设、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项目内容公示及宣传内容

2.日常考核。主要对乡村医生日常工作上报的工作表格填写、信息报表报送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3.走访群众。随机抽一定数量的辖区居民(服务对象), 通过电话或入户访谈等方法了解群众对乡村医生工作服务的满意度及工作真实性等情况

(四)绩效考核实施时间、成绩评定及工作补助预付、核算。

1.绩效考核实施时间、成绩评定。

每年开展2绩效考核,即:上半年和年终各开展1次考核,每次考核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上半年考核要求于7月份完成,年终考核要求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如为县卫生健康局抽取考核或复核的村医(村卫生室),则以县卫生健康局考核或复核的成绩作为本次考核成绩。

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上半年考核成绩(占40%)+年终考核成绩(占60%)。

绩效考核等次评定:分4个等次,即: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得分≥95分为优秀,得分≥80分<95分为合格,得分≥60<8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30分为不合格。

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乡(镇)卫生院核算乡村医生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的主要依据。

2.资金预付。

每年,乡(镇)卫生院应于5月底之前将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资金总额×40%×70%)预拨给乡村医生,余下资金到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核算(每次拨款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材料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相关表单不能与其他项目相混列。

3.资金核算。

核算时间要求:年终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15天内完成。

①考核结果≥95分为优秀等次的乡村医生,按100%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卫生院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②考核结果≥80分<95分为合格100%核算财政补助经费。

③对考核得分≥30<80分的乡村医生为基本合格,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考核得分比为考核得分除以100)核算财政补助经费。

④对考核得分为30分以下的乡村医生为不合格,不发放补助。

4.考核公示。

乡(镇)卫生院在每轮次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把考核情况报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县卫生健康局在5个工作日内视考核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每个乡(镇)复核不少于20%的行政村,复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乡(镇)卫生院同时在各个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及时反馈给被考核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结果作为本次考核最终结果。

(五)扣减资金的使用。

用于补助乡(镇)卫生院完成乡村医生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奖励考核取得优秀等次的村医。

(六)没有乡村医生或乡村医生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村业务工作的开展和补助资金使用。

没有乡村医生或乡村医生未能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则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负责完成该行政村或乡村医生未能完成的工作任务,相应项目工作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统筹使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辖区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未达自治区或国家标准。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未达90%。

3.原发性高血压病或2型糖尿病管理率未达自治区或国家标准。

4.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或中医药健康管理率未达自治区或国家标准。

5.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检出率未达自治区或国家标准。

6.因传染病漏报或报告处理不及时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意见为准)。

    六、其它事项

(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年度绩效考核后,核算拨付相应补助资金。为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产生的成本应由村卫生室承担40%,乡(镇)卫生院承担60%。各乡(镇)卫生院应做好各分项目工作成本支出、签领帐簿登记,保留相关凭证等依据。同时应以文件形式下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成本支出计划等告知乡村医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成本支出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所规定的成本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如:基本器材支出(包括:血糖仪、血压计、体温表、量尺、听诊器、体重器等);耗材支出(包括:印制档案表格、通知单、宣传资料、随访表等);老年人体检所需的检测试剂(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心电图、血型、血糖试纸和B超等);预防接种所需的耗材(包括:注射器、棉签、酒精等)等内容。如果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成本支出管理文件,则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执行。

(二)在督导检查/考核工作中,如果发现工作资料或相关工作记录存在造假行为时,每发现1次扣除年度绩效考核成绩20分

(三)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认识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政策、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村医履行职能工作进行督导,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做到考核公正公开,资金分配合理,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如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本乡(镇)乡村医生的考核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融安县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十二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融安县XXX乡(镇)乡村医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同书(供参考)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样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