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
今年6月下旬以来,我县连续遭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民政厅(桂民电[2017]19号)文件精神,切实好当前救灾救助、灾后倒房重建和今冬明春受灾人员生活需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牵头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从上到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要集中救灾应急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以及今冬明春受灾人员生活需救助工作。
二、明确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内容和救助标准,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2015〕63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一)做好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二)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要求审核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每人每天15元,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三、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核实倒损房屋情况。受灾乡镇要抓紧时间核准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数量,需要恢复重建和损坏修缮房屋的数量,及时填报完善《因灾倒塌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二)严格确定重建补助对象。因灾倒塌和损坏正在居住使用住房的受灾群众,可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各乡镇要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的原则,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对象,由重建对象填写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审批表或修缮房屋审批表并逐级上报,并于8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三)补助标准。自治区今年倒房重建的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修缮房屋的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
四、切实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工作
(一)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登记汇总工作。2017—2018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工作,主要调查、核实、汇总今年以来受灾人员在冬季和下年春季预计将会发生口粮、衣被、饮水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不漏一户,不一漏人,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到县民政局。
(二)救助标准。根据冬春困难灾民家庭现剩余粮食数量及现居住当地家庭人口(不含外出打工人员)状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8年5月底,按人均15公斤/月粮食、每公斤5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口粮或购粮补助,缺多少补多少;同时根据困难灾民缺衣被和伤病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救助,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病能医治。
附件: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