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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政务处分法》,体会严管与厚爱

来源:融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日期:2020-07-10 16:25   作者:融安县纪委监委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等,可以说是涉及所有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准则和法律,是警示公职人员严格区分公权与私利、将行政职业道德法规化、促进提升公职人员品质形象的一部法律。

一是依法保护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等条文体现的制度精神就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二是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具体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同时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允许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搞一刀切。同时细化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要求,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

三是对不适当、不正确政务处分的有救济措施。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保障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对政务处分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恢复被处分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还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等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四是坚持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贯穿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要求,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促进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政务处分法》坚持对公职人员严管厚爱,在从严要求的同时,又彰显法治理念,切实将政务处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作为公职人员要深入学习理解体会,不简单的将其视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

(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