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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融安县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4-08 10:10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融安县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416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政务大楼5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联系人:杨承燕

  

联系电话:0772-8135104

  


  

  


  

  

融安县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设施,根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区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本细则所称的夜景照明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照明,包括道路、桥梁景观照明,沿街单位、小区楼宇亮化,绿化照明等。

  

第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夜景照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发改、财政、交通、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夜景照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夜景照明设置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置范围

  

(一) 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及沿江水岸等;

  

(三)主要商业街区沿街楼宇;

  

(四)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照明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公共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以及融江两岸(市区段)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县政府统一建设;新建十二层以上建筑(含十二层)的商业街区的夜景照明设施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夜景照明系统。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须包含夜景照明效果图、供电系统及使用负荷等资料,设计方案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要求,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重要建筑或路段必须经县规委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在规划、设计、设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 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

  

(三) 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

  

(五) 要注意夜间照明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意节能及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六) 不得有碍市容和城市形象;

  

(七) 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八) 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十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应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的整体稳定性、照明和节能效果、建设成本以及本县财力状况等因素,适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设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规范,并同时做好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的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设计、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采用高光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选用通过国家论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严禁使用高能耗灯具。应采用经国家认证和质量检测合格且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灯具、电缆、电器、元件等工程材料。

  

第十三条 承担夜景照明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移交

  


  

  

第十四条 符合设计及规划要求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成后需接入市政供电线路的,应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接电手续。

  

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实行专线专表,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不得在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城市夜景照明项目用电手续,按使用市政照明电价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已建设完工的夜景照明工程,应在接入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和市政公用电网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十七条 申请移交的夜景照明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移交验收申请(含工程概况、完成情况);

  

(二)经审批的夜景照明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三)竣工资料含经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图,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灯具安装、电缆线路、管道敷设);

  

(四)隐蔽工程及电气检查记录(电缆敷设、电气接地、防雷接地、绝缘电阻);

  

(五)夜景照明通电试运行报告(测量、参数、电流、电压、平均亮度值);

  

(六)基础工程隐蔽记录;

  

(七)有照明控制系统的需提供技术资料;

  

(八)所有灯具、电缆及相关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其他规范要求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改局、财政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日起,一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商业街区的街景照明由业主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控制夜景照明设施的启闭。开闭时间根据季节变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做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看护制度,做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防损、防盗工作,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发现安全隐患、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夜景照明的图案、文字、照明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照明设施,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移建、停用夜景照明设施的,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由申请拆除、移建、停用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对损坏夜景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夜景照明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从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偷盗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

  

(二) 在夜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夜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 擅自在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 私自接用夜景照明电源;

  

(五) 偷盗夜景照明设施;

  

(六) 故意打、砸夜景照明设施;

  

(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夜景照明设施的。

  

(八)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