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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7-25 11:45  

    现将《柳州市融安金桔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8月25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商务中心一号楼三楼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nyjb@163.com

联系人:韦健谋

联系电话:0772-811343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植管理

第三章流通与加工

第四章品牌建设保护

第五章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活动,保护融安金桔品牌,促进全市金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的种植管理、流通与加工、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文化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融安县以外其他县(区)的金桔保护、管理及产业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融安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规划,完善保护和发展政策,建立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

融安县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融安金桔保护和发展关工作。

条【部门职责】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安金桔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融安金桔文化挖掘、保护、传承、推介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和园林、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融安金桔的保护发展工作。

条【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为协会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引导协会会员依法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品牌和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条【标准体系建设】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融安金桔产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融安金桔产业种植栽培、苗木繁育、果品分级、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七条【技术标准推广】鼓励柳州市其他适宜金桔种植的县(区)参照融安金桔全产业链技术标准,推广金桔种植,扩大种植规模。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柳州市其他县(区)推广融安金桔种植技术。

条【县域协同发展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跨区域产业协作平台,推动县域间金桔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

支持各县(区)发展流通网络,协同配套冷链仓储、精深加工、品牌营销等服务,联合打造区域性金桔产品集散交易中心。

第九条【产业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市辖其他适宜金桔种植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金桔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推动全市金桔产业发展。

条【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金桔保护发展的资金支持,推动全市金桔产业发展。

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融安金桔保护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研发、品质提升、检验检测、文化推介品牌保护和市场建设等工作。

十一条【人才培养与支持】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桔产业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和支持金桔产业乡土人才的培育。

鼓励和支持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与院校、科研院所深化产教融合,开展金桔产业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品种选育、先进栽培、产品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品牌扩容】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涉及的地域范围适时依法申请扩容。

第二章 种植管理

十三条【种质资源保护】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融安金桔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应用,组织开展融安金桔种质资源普查,推动融安金桔新品种选育,加强融安金桔母本园、母本树的保护和培育以及融安金桔种质资源圃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融安金桔优良品种。

十四条【育苗基地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标准化育苗基地建设,完善融安金桔优良品种繁育体系。

第十条【种植技术规范】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融安金桔种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与推广,提高优果率。

第十条【种植基地】按照相关标准种植并达到一定规模的融安金桔种植区域,经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可以认定为融安金桔种植基地,并给予政策支持。

融安金桔种植基地申报认定办法及政策支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优化品种结构】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推动金桔品种结构优化调整,合理发展优质金桔品种。

第十【病虫害防控】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控措施。

十九条【农业投入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融安金桔质量安全。融安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鼓励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果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保障融安金桔质量安全。

二十条【古树名木保护】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安金桔古树名木开展调查、登记、保护,建立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设施,实行挂牌保护,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禁止破坏融安金桔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环境。

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一条【上市日】融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气候特点和果园管理情况,确定融安金桔主要品种当年建议上市日,并向社会发布。

融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采上市日期的宣传,引导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合理采摘融安金桔上市。

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会(社)员按照开采上市日期采摘、销售融安金桔。 

第二十二条【流通管理要求】融安金桔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和加工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鼓励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对融安金桔进行分级、包装销售。 

条【销售渠道】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和引导销售地、集散地线上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对外贸易。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体系,拓宽融安金桔国内外销售交易渠道,促进融安金桔交易。

第二十条【产业链延伸】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融安金桔加工业和冷链保鲜、包装、农资等有关配套产业。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加工企业以融安金桔为原料开发生产各类食品及其他制品,推进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终端产品市场化推广,延伸融安金桔产业链,提升融安金桔产品附加值。

条【大数据溯源管理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和管理融安金桔生产、流通相关数据开展溯源管理,建立融安金桔智能化在线监管体系。

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如实记录融安金桔及其制品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品牌建设与保护

二十六条【品牌建设】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融安金桔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建立保护机制,依法对融安金桔知名商标品牌予以保护,增强“融安金桔”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打造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融合发展模式,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加强品牌建设与宣传,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融安金桔加强监管,产品不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不得使用“融安金桔”品牌进行上市销售。

二十七条【申请使用】 融安金桔品牌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申请条件、使用规则以及管理细则。

鼓励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品牌。

条【标志标注使用】 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融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在其种植、生产的融安金桔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有关标识以及产品名称。

鼓励和支持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其加工、销售的融安金桔外包装上提供“一物一码”防伪溯源查验服务。

未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冒用“融安金桔”品牌,不得销售冒用“融安金桔”品牌的产品。

二十九条【电子商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金桔及其制品,不得实施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质量监管】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安金桔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设备,对生产、加工的融安金桔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一条【质量认证体系】  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等系列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依法予以保护。

条【维权行为】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权保护机制,依法开展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融安金桔”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

产业扶持与发展

三十三条【金融保险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融安金桔产业发展的商业性保险,加大对融安金桔产业项目支持。

鼓励和引导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以给予适当险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土地保障与利用】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融安金桔产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引导和扶持融安金桔产业发展标准化、集约化种植。

第三十【产业整合】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条【融合发展】市、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融安金桔产业与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建设以融安金桔为主题,集特色农产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产研学游等多种元素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推动融安金桔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

条【文化传承与发展】融安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融安金桔主题的文艺作品的创排,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安金桔文化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符合条件的融安金桔文化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采用整理、研究、交流等方式开展融安金桔文化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举办融安金桔文化传承传播活动,加强融安金桔文化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附则

三十八条【名称解释本条例所称融安金桔,是指在融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种植的金桔。

本条例所称的“融安金桔”品牌,包括融安金桔所形成和使用的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标志标识。

本条例所称融安金桔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融安金桔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