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相关申请人:
为扎实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安全鉴定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桂建村镇〔202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补助资金申领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受理全面截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任何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补助资金申请,不再接收补报、补交申报材料,不再开展新增人员信息登记。公告发布后提交的所有申领材料一律不予审核、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二、已公示名单处理方式
本次已对外公示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补助资金领取名单内人员,相关审核、资金发放工作按原有流程正常推进,我单位将依规完成复核、资金拨付等手续;申请基本条件:1.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完成房屋安全鉴定;2.鉴定机构和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则上应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等有关要求,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的经营性自建房。
三、未申报群众相关说明
尚未提交补助申领材料或材料未完成审核录入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不再安排补助申领通道,本次政策周期内无法享受对应鉴定补助。后续若上级下达新一轮补助资金,将重新开放申报,以官方公告为准。
四、有关纪律要求
所有申领人员须如实提供房屋权属、经营用途、安全鉴定报告、缴费票据等佐证材料,严禁伪造资料、重复申报套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存在虚报骗取补助资金行为,将追回全部款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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