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箱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政务大楼5楼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联系人:韦阳锋
联系电话:0772-8136911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7日
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商品房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任务,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流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新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其全部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该新建商品房建设的全部资金,主要包含两部分:
(一)购房款:购房人按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回迁房补差价部分购房款等)的全部购房款;
(二)借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开发贷款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用于项目建设借款等。
第四条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受县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工作;对预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监管银行是指县住建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通过会商方式确定,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并与县住建局签订《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和执行使用,配合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做好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按本细则开展涉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开设监管账户、规范收存预售资金等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条 融安县设立唯一预售资金监管主账户,即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名下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严格遵循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监管子账户的原则,开设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以下简称“监管子账户”)。且需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期间,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项目施工现场显眼位置一并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及《三方监管协议》文本。《三方监管协议》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额度、监管期限、监管账户、收存及使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解除与账户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还清项目建设借款所需的资金总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表》(详见附件2)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监管额度评估报告,监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项目建设借款总额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监管额度构成:总包合同总价+各项分包合同总价+各项税费(按备案价格的9%)+营销费用(备案价格的5%)+项目建设借款本息总额+其他项目建设必要合理支出。
监管额度评审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评审会的方式核定监管额度,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融安县房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四方参会,以项目实际建设成本为核心依据,科学、精准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评审坚持据实核定、风险兜底、程序规范、专业支撑四项原则。评审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会前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评审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监管额度申报表、总包及分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价格备案回执、开发贷款合同等;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同步提交监管额度评估报告及资质证明。县住建局联合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开展形式审查与初步核验。
(二)会议评审:依次进行会议开场与规则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汇报、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专业评估说明、参会方质询与造价核验、内部合议与额度审定、意见反馈与结果确认六个步骤。核心围绕工程造价真实性、合理性核验,确保监管额度贴合实际。
(三)评审后续: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县住建局联合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出具《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意见书》(详见附件3),作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核心依据。全部材料纳入项目监管档案,并留存至项目监管解除后10年。
第七条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的变更。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与监管部门、原监管银行、新监管银行协商,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项目销售现场、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公示并告知购房人、贷款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方。变更期间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业务。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监管账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借款发放金融机构申请收回项目建设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有预售资金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收存、划转预售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项目开发贷款时,项目借款资金的收存,监管银行应分账户管理,借款资金独立设置专门的子监管账户管理,不能与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共同使用一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借款资金到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备资金来源及详细用款计划(报备函格式详见附件4)。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支付的预售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子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账户违规收存预售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购房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应审核首付款足额缴存至监管子账户的凭证,并在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中明确监管子账户信息,约定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子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应核验该商品房购房款存入监管子账户的信息;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分期、其他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入账金额相匹配时,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金额相匹配时,并按要求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申请,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条 监管银行需建立预售资金流水双重审核机制,对监管账户(含主账户、子账户)的资金进账、出账进行全流程审核,对不明资金进账要及时清理清退。监管账户仅接收本项目的各类预售资金,存入的资金应附对应资金类型标识、“一房一码”(预售资金)等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自动完成资金分类归集,对不明入账款项当天系统原路退回。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收存购房款的监管子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定金及其他购房款直接存入该账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项目开发贷款协议时,必须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子账户;其他本项目建设借款,应约定将资金转入监管子账户。因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需要不宜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子账户的,由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5),经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审批通过后可把贷款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再划转至监管子账户。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协议应明确约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子账户;贷款银行禁止将贷款获得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如监管账户不在贷款银行的,贷款银行必须将贷款获批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子账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申请退款,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从其监管子账户将该套房屋实际缴存的预售资金直接退付购房人,退款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实际缴存的预售资金金额。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账户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余额及资金划转情况,分别报送县住建局和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备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均实行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借款偿还及项目建设相关必要运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分为核心使用范围、次级使用范围,未列入以下范围的,不得使用预售资金:
(一)核心使用范围(优先保障支付)
1. 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人员等的工资、奖金、津贴及社保相关费用;
2. 项目建设直接费用:本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款,施工机械租赁费,工程勘察、设计、测绘、监理、检测费,总包及分包工程进度款,装饰装修、绿化、消防、人防工程建设款;
3. 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4. 回迁安置相关费用:本项目回迁安置面积补差款,安置房建设及交付相关费用。
(二)次级使用范围(按进度合规支付)
1. 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市政供水、供电、燃气、智能化、楼宇亮化工程,小区道路建设及铺装、园林景观等小区配套建设费用;
2. 项目建设相关税费:按规定预缴的本项目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各类税费;
3. 项目正常运营开支:仅限本项目人员工资、项目相关宣传费用、售房部及施工现场水电开支,且该部分开支支取极限为上月合同备案总金额的5%;被纳入重点监管的项目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纳入“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在监管账户有资金余额前提下,项目人员工资根据我县城镇人口中等偏下收入给予保障,不受上月合同备案总金额的5%限制。
4. 项目建设其他必要支出: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与本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工程竣工备案相关费用、项目资料编制费用等)。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累计收存的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对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在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收到系统划转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七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上仅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及项目建设相关借款的偿还,在确保项目交付、借款按期清偿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形势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使用。
对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有项目借款的,预售资金用款前借款发放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专项借款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6),明确专项借款和商品房销售款监管和审批支付约定。专项借款使用应严格根据《专项借款资金监管协议》对应的资金支付计划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项借款资金使用审批单》(详见附件7)提出用款申请,经发放借款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审核通过后才能用款。发放借款金融机构需对项目商品房销售款进行监管的,融安县房产管理所每月5日前把上月该项目商品房销售备案明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发放借款金融机构。商品房销售款使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销售款使用审批单》(详见附件8)提出用款申请,经发放借款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审核通过后才能用款。
监管账户累计收存的预售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时,因工程项目建设或借款偿还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额度构成情况和资金使用优先级别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资金使用优先级别为:1.核心使用范围中的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2.核心使用范围中的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费用;3.核心使用范围中的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偿还;4.核心使用范围中的回迁安置相关费用;5.次级使用范围中的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在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通过监管系统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监管部门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划转指令,监管银行按指令直接划转至指定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使用意见并说明理由。
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应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监管额度资金申请,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具体用途、金额及对应资金优先级别;
(二)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证明材料或借款偿还凭证、还款计划;
(三)施工总包单位或者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账户、金额、用途说明;
(四)达到形象进度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账户、金额、用途说明;
(五)借款发放金融机构的收款账户、借款偿还计划说明;
(六)税费缴纳凭证、运营开支明细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管额度内的项目正常运营开支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还清所有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挪用监管账户内的任何预售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应满足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要求,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且使用后的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5%;
(二)完成该预售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还清所有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2%。
第二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资金归集不足、工程进度滞后、借款逾期等原因,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项目;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风险的,直接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期间,该项目所有预售资金全额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任何资金,均需在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由监管部门对每一笔资金使用用途、资金优先级别进行逐笔核查,审核通过后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到监管银行划款。该项目风险隐患消除、借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解除后,可取消对该项目的重点监管,其预售资金使用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中涉及配建安置房屋的,安置房项目建设完成交付前,项目整体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监管账户内资金应优先用于该项目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安置房项目建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心使用范围。项目内安置房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并交付后,可取消对该项目的重点监管,其预售资金使用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出具不予使用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借款偿还计划不匹配的;
(二)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未达到相应节点留存余额要求,申请用于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使用范围外的款项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相关材料、数据或隐瞒资金使用真实用途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中央、自治区、市、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出现逾期,未制定整改方案并经监管部门、借款发放金融机构同意的;
(六)申请使用的资金超出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使用范围,且未取得监管部门特殊审批的。
第五章 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第二十四条 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的重要参考条件:该新建商品房项目取得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还清所有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借款(需提供借款发放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有项目建设相关借款的结清证明(由借款发放机构盖章确认);
(四)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及资金使用明细(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五)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
(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报告(详见附件9);
(七)新建商品房销售合规报告(详见附件10);
(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自受理解除监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借款结清真实性、预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前期物业服务履职情况等。审核通过的,由监管部门出具《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并在监管系统中完成解除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解除意见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出具解除通知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监管银行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剩余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监管账户注销前,监管银行应完成与监管部门的最后一次对账,确保资金流水、余额及使用范围均符合本细则规定。
第六章 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与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每月召开监管工作例会,共享监管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行为进行联合监督指导;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挪用预售资金,或将资金用于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使用范围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扣划、截留预售资金或未按要求划转开发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监管系统预警指标处置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对监管系统发出的资金归集不足、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工程进度滞后、借款逾期等预警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限期在监管系统上反馈核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测算、资金归集、使用及借款偿还等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监管系统发出预警信息的商品房项目;
(二)涉及多次聚众上访、重大经济纠纷等引发社会矛盾、涉稳风险问题的项目及其关联企业项目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出现逾期、违约的项目;
(四)资金归集进度严重滞后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五)涉嫌将预售资金用于本细则规定使用范围外的项目;
(六)其他根据监管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项目。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受县住建局委托,协助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核查监管项目的资金异动情况、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性,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借款发放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金流水、合同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含预售资金、项目开发贷款、其他项目建设借款)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预售资金,或挪用、抽逃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或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四)未按借款偿还计划清偿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引发金融风险的;
(五)超限额支取项目正常运营开支,或未报备运营开支明细擅自支取的;
(六)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实施联动处置,抄送企业总部、暂停其在全县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管,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对账,核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抽逃监管额度内资金,或申请使用资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划转,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监管部门。
监管银行对于未经监管部门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划转手续。监管银行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未经审核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或未核查资金使用范围即办理划转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照《三方监管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县住建局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县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县住建局不与其签订《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和《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
(一)按揭贷款银行未以资金缴存入监管子账户凭证作为首付款缴存依据,未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未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且不配合整改的;
(二)开发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项目开发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子账户,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划转开发贷款提供便利的;
(三)非监管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监管部门等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违规收存至该行账户后,不配合划转或追缴资金至监管子账户的。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或将资金用于本细则规定使用范围外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发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开发贷款划转至监管子账户,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挪用预售资金、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依法依规处理;造成预售资金流失、工程停工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收存、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或违规审批资金使用超出本细则规定范围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预售资金使用范围,为本预售资金使用的唯一合规范围,未列入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资金在本细则规定范围之外的,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专项申请,经县住建局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保交楼、保交房”项目由保交楼专班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关于印发〈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融建字〔2022〕26号)同时废止;现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表
3. 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意见书
4. 融安县XX项目建设借款资金来源及详细用款计划报备函
5. 关于XX项目开发贷款资金暂不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的申请报告
6. 专项借款资金监管协议
7.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审批单
8. 商品房销售款使用审批单
9.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报告
10. 新建商品房预售合规报告
附件1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号:
甲方(监管部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监管银行):
为防范商品房市场风险,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确保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就乙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以民政部门备案名称为准):
。
1.2 项目坐落(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1.3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的楼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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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楼栋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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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栋号(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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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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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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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地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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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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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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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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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地下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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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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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额度和监管期限
2.1 监管范围:本协议项下项目的全部预售资金,包含两部分:
(一)购房款:购房人按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回迁房补差价部分购房款等)的全部购房款;
(2)借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开发贷款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借款等。
2.2 监管额度及申报原则
2.2.1 监管额度为人民币:
2.2.2 监管额度申报原则:乙方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填写《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表》(见本协议附件),明确资金使用款项及金额,申报监管额度;甲方结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项目建设相关借款总额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的,不予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
2.2.3 监管额度构成:总包合同总价+各项分包合同总价+各项税费(按备案价格的9%)+营销费用(备案价格的5%)+项目建设借款本息总额+其他项目建设必要合理支出。
2.3 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始,至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还清所有与本项目建设相关借款、经甲方审核批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之日止。
2.4 调整方式:监管额度确定后,因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变化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重新评估监管额度,并及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监管额度重新核定后,甲、乙、丙三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1 融安县设立唯一预售资金监管主账户,即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名下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账号:45050162860100001155)。乙方按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监管子账户原则,向丙方申请开设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为本协议项下预售资金监管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须为在人民银行备案的实体账户,户名为“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仅限本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不得开设具备自行划转功能的相关银行产品及办理其他业务。
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 号:
开户银行:
3.2 乙方应在项目销售现场、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公示监管账户信息、本协议文本及资金监管范围、使用规则,确保购房人、相关合作单位知悉。
3.3 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乙方不得向监管账户内转入任何资金,丙方保证该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3.4 监管账户注销:乙方向甲方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甲方出具解除通知书后,乙方可自行与丙方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注销前,丙方应与甲方完成最后一次对账,确保资金流水、余额及使用范围符合《细则》及本协议规定。
四、预售资金收存
4.1 乙方应将本项目全部预售资金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收存、划转预售资金;不得在销售现场设置除监管账户专用收款设施以外的其他收款渠道。
4.2 购房款收存要求:
乙方出售本项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各类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通过POS机收存的,仅可使用丙方提供的专用POS机,POS机签单应包含项目名称、房屋唯一识别码、监管账户信息等内容;
(2)购房人以现金支付购房款的,乙方应引导其通过丙方辖内网点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3)乙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时,须约定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不得支付至其他账户;若贷款发放金融机构非丙方,乙方应协调其按《细则》规定划转贷款,拒绝执行的,乙方不得选用该机构发放贷款。
4.3 借款资金收存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项目开发贷款时,应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2)其他合法渠道筹集项目建设借款资金到账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监管账户,并向甲方报备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计划。因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贷后管理需要不宜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子账户的,由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甲方和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审批通过后可把贷款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再划转至监管子账户。
4.4 丙方建立预售资金流水双重审核机制,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账、出账全流程审核;监管账户仅接收本项目预售资金,存入的资金应附资金类型标识、“一房一码”等信息,对不明入账款项当天系统原路退回。
4.5 乙方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甲方核验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匹配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
4.6 购房人退房的,由乙方直接申请退款,经甲方审核后,从其监管子账户将该套房屋实际缴存的预售资金直接退付购房人,退款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实际缴存的预售资金金额。
4.7 每月5日前,丙方应将上月监管账户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余额及划转情况,分别报送甲方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每月1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报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五、预售资金使用
5.1 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仅可用于《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心使用范围、次级使用范围,未列入范围的,不得使用。
5.2 超监管额度资金使用:监管账户累计收存的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乙方可在《细则》规定使用范围内,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丙方收到系统划转指令后,直接办理资金划转。
5.3 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乙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并在《细则》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甲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丙方发送划转指令,丙方按指令划转资金;不符合条件的,甲方出具不予使用意见并说明理由。
5.4 乙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应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监管额度资金申请,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具体用途、金额及对应资金优先级别;
(2)对应的工程预售形象进度证明材料(申请工程预售相关费用的)或借款偿还凭证、还款计划(申请偿还借款的);
(3)施工总包/分项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账户、金额、用途说明(申请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费用的);
(4)农民工工资账户、金额、用途说明(申请农民工工资的);
(5)借款发放金融机构的收款账户、借款偿还计划说明(申请偿还借款的);
(6)税费缴纳凭证、运营开支明细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次级使用范围费用的);
(7)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5 资金使用优先级别:监管账户累计收存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时,乙方申请使用资金应按以下优先级执行:
(1)核心使用范围中的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
(2)核心使用范围中的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3)核心使用范围中的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偿还;
(4)核心使用范围中的回迁安置相关费用;
(5)次级使用范围中的各项费用。
5.6 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限制:
(1)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
(2)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比例不超过70%;
(3)使用后的资金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5%;
②完成该预售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还清所有项目建设借款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2%。
5.7 重点监管项目资金使用:乙方项目被甲方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的,乙方申请使用任何资金,均需经甲方逐笔核查资金使用用途、优先级别,审核通过后丙方方可划转。项目风险消除后,按本协议5.2—5.6条执行。
5.8 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批准乙方的资金使用申请。
六、权利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 甲方根据乙方申报及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6.1.2. 甲方按《细则》及本协议规定审核乙方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向丙方发送拨付/划转指令。
6.1.3. 甲方对重点监管项目所有预售资金全额监管。乙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甲方按照监管额度构成和资金使用优先级别,对每一笔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通知丙方予以拨付。
6.1.4. 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每月召开监管例会,共享监管信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6.1.5. 对乙方、丙方的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依规依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6.1.6. 负责监管系统的维护、管理,督促乙方、丙方及时处置监管系统预警指标。
6.1.7. 按规定审核乙方的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申请,出具解除通知书。
6.2 乙方权利义务
6.2.1. 按本《细则》及协议规定将全部预售资金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不得挪用、抽逃。
6.2.2.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约定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6.2.3. 按规定公示监管账户信息、本协议文本及资金监管规则,接受购房人及社会监督。
6.2.4. 按《细则》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预售进度、借款偿还计划相匹配。
6.2.5. 加强监管系统预警指标处置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对系统预警事项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限期反馈结果及整改措施。
6.2.6. 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备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配合甲方及丙方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2.7. 承担与预售资金相关的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妥善处理购房人、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争议。
6.2.8. 按规定提交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申请及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6.3 丙方权利义务
6.3.1. 按本协议规定为乙方开立监管账户,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要求,不得为乙方办理监管账户的质押、自行划转等业务;
6.3.2. 建立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项目监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监管解除后5年;
6.3.3. 严格执行预售资金流水双重审核机制,对不明入账款项当天原路退回,确保资金归集合规。
6.3.4. 按《细则》及本协议规定收存、拨付预售资金,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不得办理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划转手续;发现乙方违规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付,1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在监管系统记录预警。
6.3.5. 定期与甲方进行对账,确保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与监管系统一致;信息不一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6.3.6. 监管账户可能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向相关机关说明监管账户性质,建议其在查封前告知利益相关人;查封前及时告知甲方,查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于收到冻结文书当日将冻结文书报送甲方。
6.3.7. 按甲方审核意见,办理被冻结账户的资金拨付,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拨付情况。
6.3.8. 每月5日前向甲方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报送监管账户资金数据,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信访矛盾调处工作。
6.3.9. 若丙方与乙方存在借贷关系,不得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以任何方式冲抵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6.3.10. 按规定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注销前完成与甲方的最后一次对账。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逾期审核乙方的用款申请、延迟发出资金拨付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挪用/抽逃监管资金、未按《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或提交虚假材料套取资金的,甲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现)售和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实施联动处置,抄送企业总部、暂停其在全县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及网签权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购房人、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相应赔偿责任。
7.2.2 乙方未按借款偿还计划清偿项目建设借款,引发金融风险的,甲方按7.2.1条处理,同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7.2.3 乙方超限额支取项目运营开支、未报备开支明细擅自支取的,甲方责令其限期退回资金,逾期未退回的,按7.2.1条处理。
7.2.4 因乙方原因导致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丙方无法进行账户管理或因乙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本协议相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3 丙方违约责任
7.3.1 丙方未经甲方审核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向本协议项下商品房有关购房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对其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丙方涉嫌违纪违法的,甲方移送相关部门。
7.3.2 丙方违反《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等有关规定,为乙方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提供便利,以及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但未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甲方,经甲方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暂停丙方承接新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暂停期满,经甲方核实,丙方已完成整改,恢复其承接新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甲方可提前与其解除本协议,同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对其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丙方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甲方移送相关部门。
7.3.3 除不可抗力外,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拨付预售资金,造成商品房建设延误或引发社会矛盾、涉稳风险问题的,由丙方负责向本协议下商品房购房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7.3.1条处理;因监管系统错误导致划拨错误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7.3.4 丙方未按规定每日对账、报送资金数据,或未及时处置监管系统预警的,甲方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其所属分行年度考核予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监管业务。
7.3.5 丙方未按规定告知甲方监管账户冻结情况、未报送冻结文书的,造成资金损失的,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解除与账户变更
8.1 协议解除: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还清所有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向甲方提交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及相关材料,经甲方审核批准并出具《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8.2 监管银行/账户变更:本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确需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原丙方、新丙方协商,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项目销售现场、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公示变更信息,并告知购房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等相关方;变更期间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预售资金收存及使用手续。原丙方应对变更前的监管资金继续负责收存管理,配合乙方将资金划转至新监管账户,直至完成所有资金交割,原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九、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其他
10.1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需将协议副本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备案。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得与《细则》规定相违背。
10.4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系统操作规则、申报表格等,均按《细则》及甲方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监管部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丙方(监管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表
|
序号 |
申报 类别 |
具体明细项 |
监管额度申报金额 |
乙方资金使用计划金额 |
备注 |
|
一 |
1.项目建设借款 |
项目借款本金及利息 |
|||
|
1.项目贷款约定本息 |
|||||
|
1.2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借款资金本息 |
注明资金来源渠道 | ||||
|
二 |
2.建安成本申报 |
建安工程成本(总包+分包合同总价) |
|||
|
2.1.1建筑装饰工程费 |
|||||
|
2.1.2土石方基坑工程费 |
|||||
|
2.1.3基础工程费 |
|||||
|
2.1.4主体结构工程费 |
|||||
|
2.1.5装饰装修工程费 |
|||||
|
2.2水电及专业安装工程费 |
|||||
|
2.2.1给排水工程费 |
|||||
|
2.2.2电气照明、防雷工程费 |
|||||
|
2.3消防工程费 |
|||||
|
2.4人防工程费 |
|||||
|
2.5建筑智能化(光纤入户)工程费 |
|||||
|
2.6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
|
2.6.1电梯购置及安装费 |
|||||
|
2.6.2二次加压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
|
2.6.3通风空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
|
2.6.4其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
|
三 |
3.小区配套申报 |
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费用 |
|||
|
3.1园林景观工程费 |
|||||
|
3.2园建道路及铺装工程费 |
|||||
|
3.3市政供水工程费 |
|||||
|
3.4供配电工程费 |
|||||
|
3.5燃气工程费 |
|||||
|
3.6智能化配套工程费 |
|||||
|
3.7楼宇亮化工程费 |
|||||
|
3.8其他配套工程费 |
|||||
|
四 |
4.开发费用申报 |
项目开发服务费用 |
|||
|
4.1勘测费 |
|||||
|
4.2规划设计费 |
|||||
|
4.3工程设计费 |
|||||
|
4.4工程监理费 |
|||||
|
4.5工程检测费 |
|||||
|
4.6其他前期开发服务费用 |
|||||
|
五 |
5.营销费用申报 |
项目营销费用(按备案价格5%测算) |
|||
|
5.1营销行政费用 |
|||||
|
5.2营销人力费用 |
|||||
|
5.3营销推广及其他费用 |
|||||
|
六 |
6.税费申报 |
项目相关税费(按备案价格9%测算) |
|||
|
6.1增值税 |
|||||
|
6.2企业所得税 |
|||||
|
6.3契税 |
|||||
|
6.4其他相关税费 |
|||||
|
七 |
7.其他项目建设必要支出申报 |
其他项目建设必要支出 |
|||
|
7.1回迁安置面积补差款 |
|||||
|
7.2安置房建设及交付相关费用 |
|||||
|
7.3其他项目建设必要支出 |
需注明具体支出内容 | ||||
|
监管额度申报合计 |
一至七项构成金额合计 | ||||
填报说明:
1.本表为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专用表格,所有明细项需据实填报,无相关内容填“0”,不得空项;
2.项目建设借款为新增填报项,企业需按实际资金筹集计划填写,注明资金到位时间、相关协议及金融机构信息,作为监管部门审核资金归集的依据;
3.监管额度申报组成因素需严格按照《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六条规定填报,各类项目建设借款总额需与预售资金来源中“项目借款”本息合计一致;
4.营销费用、税费需按项目商品房备案价格的5%、9%分别测算填报,备案价格以住建部门备案数据为准。
附件3
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额度核定意见书
融建预售监〔202X〕XX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 (项目备案名称)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材料及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评估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及《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组织融安县房产管理所、你单位、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召开了评审会,对你单位申报材料及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监管额度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核验,现就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及相关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坐落:
(三)本次申请预售监管楼栋:列明具体栋号、层数、规划用途、总建筑面积。
(四)商品房备案均价:XXX元/㎡,本次监管范围对应备案总价款:XXX万元。
(五)项目建设借款情况:开发贷款发放机构XXX,借款本金XXX万元,预计利息XXX万元;其他建设借款XXX万元,本息合计XXX万元。
二、核定依据
(一)《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六条关于监管额度构成的规定。
(二)你单位提交的《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申报表》、总包及分包施工合同、项目备案价格文件、建设借款协议等申报材料。
(三)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XX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评估报告》。
(四)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评审会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
(五)当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项目交付标准及施工图纸等佐证材料。
三、监管额度核定结果
经评审核验,该项目本次预售范围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如下:
|
序号 |
额度构成项目 |
企业申报金额(万元) |
核定金额(万元) |
核增/核减(万元) |
备注 |
|
1 |
总包合同总价 |
含土建、主体结构等基础工程 | |||
|
2 |
各项分包合同总价 |
含消防、人防、水电、装饰装修等专业分包 | |||
|
3 |
各项税费(按备案价格9%) |
含增值税、所得税等项目相关税费 | |||
|
4 |
营销费用(按备案价格5%) |
仅限本项目营销宣传相关开支 | |||
|
5 |
项目建设借款本息总额 |
含开发贷款及其他合法建设借款本息 | |||
|
6 |
其他项目建设必要合理支出 |
含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前期费用 | |||
|
合计 |
监管额度总额 |
经核定,XX项目本次预售监管范围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金额](¥XXXX万元)。该额度为监管账户资金留存的基准额度,在监管账户累计收存资金未达到该额度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监管额度内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额度使用与监管要求
(一)专款专用要求
监管额度内资金仅可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借款偿还及项目建设相关必要运营开支,严格遵循核心使用范围优先、次级使用范围后置的支付优先级,不得挪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工程进度匹配要求
1. 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
2. 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核定额度的70%;
3. 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5%;
4. 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还清所有项目建设借款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2%。
(三)资金申请要求
你单位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须在《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并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并附对应工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证明、借款偿还凭证、收款账户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
(四)重点监管情形
项目出现销售不畅、资金归集不足、工程进度滞后、借款逾期等风险情形的,我局将按规定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资金使用实行逐笔核查。
五、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罚措施
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意见书及《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规定管理、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一)一般违规处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1. 未按核定的监管额度使用范围、支付优先级使用预售资金,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2. 提供虚假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凭证、还款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套取监管资金的;
3. 超规定限额支取项目正常运营开支,或未报备运营开支明细擅自支取监管资金的;
4. 未按借款偿还计划清偿项目建设相关借款,未制定整改方案并经监管部门、借款发放金融机构同意的;
5. 抽逃、挪用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将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本项目以外经营活动的;
6. 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项目开发贷款、其他建设借款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的。
(二)严重违规处置
违规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实施联动处置措施:
1. 向企业总部抄送违规情况及处置意见,暂停你单位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2.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开发、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 因违规使用资金造成项目建设停滞、无法按期交付、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涉稳风险及经济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后果。
六、其他说明
(一)本核定意见仅对应本次申报的预售楼栋范围,后续新增预售楼栋需另行申报核定监管额度。
(二)因规划设计调整、工程造价大幅变动、建设借款规模变更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可向我局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申请重新评估核定监管额度。
(三)本核定意见作为签订《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心依据,有效期至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解除之日止。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X月X日
抄送: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项目监管银行、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
附件4
融安县XX项目建设借款资金来源
及详细用款计划报备函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八条规定,我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下述项目建设借款资金已全额划转至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我司现将资金来源明细及详细用款计划向贵局报备,请予核验。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坐落: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号:
开户银行:
(五)截至报备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二、资金来源明细
本次到账建设借款共计 笔,累计到账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资金类型 |
发放/出借机构全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到账金额 (元) |
到账日期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还款方式 |
备注 |
|
1 |
□项目开发贷款□其他建设借款 |
年 月 日 |
|||||||
|
2 |
□项目开发贷款□其他建设借款 |
年 月 日 |
|||||||
|
合计 |
|||||||||
注:资金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其他建设借款需在备注栏注明资金筹集的合法渠道及相关依据。
三、详细用款计划
本次到账资金严格按照《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遵循资金使用优先级要求,具体计划如下:
(一)核心使用范围(优先保障支付)
|
序号 |
用途类别 |
具体用途说明 |
计划用款 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全称 |
对应合同/依据 |
资金优先级 |
备注 |
|
1 |
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 |
1 |
||||||
|
2 |
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
2 |
||||||
|
3 |
项目建设相关借款偿还 |
3 |
||||||
|
4 |
回迁安置相关费用 |
4 |
||||||
|
核心范围小计 |
||||||||
(二)次级使用范围(按进度合规支付)
|
序号 |
用途类别 |
具体用途说明 |
计划用款金额 (元) |
计划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全称 |
对应合同/依据 |
资金优先级 |
备注 |
|
1 |
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费用 |
5 |
||||||
|
2 |
项目建设相关税费 |
5 |
||||||
|
3 |
项目正常运营开支 |
5 |
||||||
|
4 |
项目建设其他必要支出 |
5 |
||||||
|
次级范围小计 |
||||||||
用款总合计(¥ )大写:
注:1. 资金优先级严格按照《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七条规定标注;
2. 项目正常运营开支需符合细则规定的限额要求,超限额部分不得列入计划;
3. 每笔用款需对应真实有效的工程合同、采购协议或缴费通知等依据材料。
四、报备承诺
我司郑重承诺:
(一)本次报备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全部资金已足额存入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
(二)上述用款计划严格符合《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优先级要求,全部资金仅用于本项目建设相关支出,不挪作他用;
(三)后续资金支取将严格按照监管流程提交申请,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四)本次报备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我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监管处罚。
五、附件材料
(一)项目建设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银行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用款计划对应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如工程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
(四)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XX项目开发贷款资金暂不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的申请报告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融安监管支局:
我行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称]开发建设的XX商品房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发放机构。为严格落实信贷资金贷后管理要求,保障贷款资金用途合规可控,现根据《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十一条“因贷款银行贷后管理需要不宜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子账户的,由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管融安支局审批通过后可把贷款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再划转至监管子账户”的规定,就该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划转事宜提出申请,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及贷款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坐落:
(三)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号:
开户银行:
(二)贷款基本信息:我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称]签订编号为XXX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合同》,向其发放项目开发贷款人民币X万元,贷款用途专项用于XX项目的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相关支出,贷款期限XX个月。
二、申请事由
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内部制度及贷后审慎监管要求,项目开发贷款发放需履行受托支付审核、放款条件复核、资金用途核验、支付凭证校验等全流程管控程序,需先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在我行开立的项目专用结算账户,完成内部合规校验后再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该安排可确保信贷资金发放与支付全流程可追溯、可管控,防范资金挪用风险,符合银行业信贷资金监管规范。
三、资金划转具体安排
(一)申请将本次发放的项目开发贷款人民币XX万元,先行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行开立的项目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全称
账 号:XXXXXX
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二)我行郑重承诺:自贷款资金划入上述项目专用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贷款资金全额划转至本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确保贷款资金全额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体系,划转过程不截留、不挪用、不扣划其他费用。
四、保障措施与承诺
(一)过渡期间,我行将对该专用结算账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仅可用于本项目建设相关合规用途,不划转至非项目建设相关账户,主动监控资金流向。
(二)资金全额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后,我行将第一时间将划转凭证报送贵局备案,主动配合贵局的监督核查工作。
(三)若我行未按本报告承诺的时限、金额完成资金划转,或存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形,自愿按照《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合同》(复印件)
2. 项目专用结算账户开户证明
3.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信息确认单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全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
专项借款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发放借款金融机构):
地址:
负责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监管部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政务大楼五楼
负责人:
丁方(监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监管要求,明确本项目专项借款资金的监管规则、审批流程与支付约定,保障项目竣工交付、借款本息按期清偿,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细则》等规定,经四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下专项借款资金的收存、使用、监管及结算全流程。本项目所有专项借款统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核心定义
专项借款资金:指甲方向乙方发放的、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开发贷款/专项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全部利息,属于《细则》规定的“借款资金”范畴。
监管账户:指丙方委托融安县房产管理所在丁方开立的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是本协议项下唯一资金收付通道。
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置与资金归集
第四条 监管账户信息
本项目对应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信息如下,专项借款资金全部归集至该账户: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 号:
开户银行:
该账户仅用于本项目预售资金、专项借款的收存与合规支付,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不得开通自主划转功能。
第五条 资金归集要求
(一)专项借款资金归集
甲方发放专项借款时,应将全部借款本金直接划转至上述监管账户;因贷后管理要求需先行划转至其他账户的,须经丙方、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融安监管支局审批同意,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转入监管账户。乙方应在借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报备资金来源及详细用款计划。
(二)其他建设资金归集
乙方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借款,应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监管账户,并向甲方、丙方报备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
第六条 乙方须在项目销售现场、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公示监管账户信息、本协议文本及资金监管规则,接受购房人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本项目专项借款资金的收存、使用享有全程监管权,监督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与借款本息偿还。
(二)会同丙方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该计划表作为资金使用的核心依据。
(三)对乙方提交的专项借款使用申请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约定、是否匹配支付计划、是否影响借款本息清偿,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四)参与四方月度对账,定期核查项目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进度的匹配性;发现工程滞后、资金违规、借款逾期风险等情形,有权向丙方提出暂停拨付、启动重点监管的建议。
(五)配合丙方、丁方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及时提供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不得用监管账户内资金冲抵乙方其他贷款本息,不得违规要求乙方划转监管资金。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细则》及本协议约定归集全部资金,对资金归集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抽逃、挪用监管资金。
(二)编制本项目《资金支付计划表》,明确各分项工程的用款额度、支付节点、收款主体,报甲方、丙方审核后执行;计划调整须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三)按本协议约定流程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优先级。
(四)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丙方报送上月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监管系统预警事项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反馈整改措施。
(五)承担项目建设与借款清偿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进度匹配,保障项目按期竣工交付、借款本息按期结清。
(六)配合甲方、丙方、丁方的现场核查、账目核对、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丙方权利义务
(一)统筹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委托融安县房产管理所承担监管系统运维、申请材料核验、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务。
(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监管额度,会同甲方审核确认《资金支付计划表》。
(三)对乙方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最终审核,重点核查资金使用范围、工程进度节点、余额留存要求、资金优先级排序,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丁方发送正式划转指令。
(四)与甲方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每月组织召开监管工作例会,共享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风险预警等信息。
(五)项目符合《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直接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实行资金逐笔核查;风险消除后按程序解除重点监管。
(六)监督各方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条 丁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监管账户日常运营,落实账户管理要求,不得办理账户质押、现金支取、自主划转等违规业务;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项目监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监管解除后10年。
(二)执行预售资金流水双重审核机制,实现专项借款与销售款分账核算;对不明入账款项当日原路退回,确保资金归集合规。
(三)严格按照丙方通过监管系统发送的正式划转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无有效指令不得擅自划转监管额度内资金;划转资金须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供应商、工资专户等指定对象,不得划转至乙方其他非监管账户。
(四)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账户资金收存、支出、余额及划转明细分别报送甲方、丙方;配合四方月度对账工作。
(五)发现乙方违规用款、账户异常变动等情形,立即暂停拨付并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丙方,同步在监管系统触发预警。
(六)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及时告知甲方、丙方,并按《细则》第七条规定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类、退款类合规资金支付,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权机关报告。
第四章 资金使用规则与审批支付流程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仅可用于《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心使用范围、次级使用范围,未列入范围的支出不得动用监管资金。
(二)优先级原则: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时,按以下顺序优先支付:
1. 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
2. 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3. 项目建设相关借款本息偿还;
4. 回迁安置相关费用;
5. 次级使用范围各项费用。
(三)进度匹配原则:资金使用严格匹配工程形象进度,执行《细则》第二十条节点管控要求:
1. 首次资金拨付不得早于项目地下结构完成;
2. 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额度内资金累计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
3.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5%;
4.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且全部借款本息结清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累计入账的2%。
第十二条 专项借款资金审批支付流程
专项借款资金严格依据经甲方、丙方审核确认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执行,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乙方通过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专项借款使用审批单》,同步上传以下材料:
1. 资金使用申请说明,明确资金用途、对应优先级、支付金额、收款账户信息;
2.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的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3. 对应工程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等佐证材料;
4. 申请偿还借款的,须提供当期借款本息偿还计划、还款账户信息;
5. 甲方、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甲方审核:甲方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用款事项是否匹配《资金支付计划表》、是否符合借款约定用途、是否影响借款本息清偿,审核通过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丙方审核:丙方自收到甲方审核通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核,重点核查资金使用范围、工程进度匹配性、节点余额要求、优先级排序,审核通过的通过监管系统生成正式划转指令;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使用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支付:丁方收到监管系统正式划转指令后,核对指令信息无误,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转至申请载明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超监管额度资金使用
监管账户累计收存资金超过项目监管额度的部分,乙方申请使用时,仍需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经甲方、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划转,确保项目借款本息足额清偿、后续建设资金充足。
第十四条 重点监管项目资金使用
本项目被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的,所有资金使用均实行逐笔全要素核查:乙方提交申请后,甲方、丙方对每一笔资金的用途、优先级、支付对象、进度匹配度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达划转指令。项目风险隐患消除、借款违约风险解除后,经丙方确认,恢复正常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不予批准使用的情形
乙方申请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丙方不予批准:
(一)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进度、借款偿还计划不匹配的;
(二)账户余额未达到节点留存要求,申请用于非核心范围支出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的;
(四)乙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且未整改到位的;
(五)项目借款出现逾期,未制定整改方案并经甲方、丙方同意的;
(六)申请用途超出《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范围,且未取得专项审批的。
第五章 对账与监管解除
第十六条 月度对账机制
(一)丁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丙方分别报送上月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余额对账单。
(二)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丙方报送上月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下月用款计划。
(三)丙方每月组织四方召开监管工作例会,核对账目、通报进度、研判风险,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七条 监管解除
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乙方可按《细则》第五章规定向丙方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一)取得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已结清全部专项借款本息,并取得甲方出具的借款结清证明。
丙方出具《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丁方配合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剩余资金由乙方自行支配。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规定归集资金、提交虚假材料套取资金、挪用监管资金的,甲方、丙方有权暂停所有资金拨付;丙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商品房预售及网签备案权限;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改的,暂停乙方全县项目预售权限,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未按计划清偿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向丙方提出暂停非必要资金拨付,优先保障借款本息偿还,乙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乙方超限额支取运营开支、未报备明细擅自支取的,须限期退回违规资金,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核资金使用申请,或违规干预合规资金使用,给乙方、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资金使用的,按《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因重大过失导致资金违规拨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丁方违约责任
(一)丁方未经有效指令擅自划转监管资金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按《细则》规定通报监管部门,并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二)丁方未按规定报送账单、落实双重审核机制、处置预警事项的,丙方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资金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四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得违反《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各类通知、文书及法律文件送达;各方对本协议履行中知悉的商业信息、监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项目资金支付计划表
2. 工程合同汇总表
3. 专项借款使用审批单
4. 商品房销售款使用审批单
甲方(盖章):
负责人 /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负责人 /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资金支付计划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项目名称:XX项目
|
序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计划使用资金金额(万元) |
累计使用金额(万元) |
本次申请使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楼梯扶手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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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施工电梯、塔吊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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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表后给水安装 |
||||
|
4 |
表后供电安装 |
||||
|
5 |
入户门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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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玻璃窗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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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阳台栏杆安装工程 |
||||
|
8 |
消防控制室设备安装 |
||||
|
9 |
消防水箱安装 |
||||
|
10 |
消防喷淋系统安装 |
||||
|
11 |
消防应急系统安装 |
||||
|
12 |
暖通工程 |
||||
|
13 |
消防感应报警系统 |
||||
|
14 |
室外供电箱安装 |
||||
|
15 |
室外电缆安装(涵管沟工程) |
||||
|
合计 |
|||||
工程合同汇总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项目名称:
|
序号 |
合同 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本次请款金额(万元) |
累计已支付金额(万元) |
累计已支付比例(%) |
本次请款金额占合同比例(%) |
备注 |
|
1 |
|||||||
|
2 |
|||||||
|
3 |
关于XXX项目xx栋xx工程款
授权付款委托书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XX公司开发的XX项目,计划交付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其中XX公司承接本项目的XX工程施工。
目前施工单位XX公司已完成XX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拟申请支付合同工程款金额人民币为XX元,(小写:¥XX),相关附件材料经我司确认无误。
特此申请由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本项目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账号:45050162860100001155-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拨付上述款项,同时视为我司向(XXX金融机构)的借款,审批为盼!
相应工程款收款账户、开户行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7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审批单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项目名称 |
XXXX项目 |
|
次数 |
第X次 |
|
类别 |
(资金类型:预付款、工程款、材料款等) |
|
用途 |
支付XX公司预付款款项X元 |
|
额度 |
¥ 元 大写: |
|
支出账户 |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号:45050162860100001155-XXX 开户行:建设银行融安支行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建设银行): |
|
申请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发放借款金融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融安县住建局意见 |
年 月 日 |
|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8
商品房销售款使用审批单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项目名称 |
XXXX项目 |
|
次数 |
第X次 |
|
类别 |
(资金类型:预付款、工程款、材料款等) |
|
用途 |
支付A公司预付款款项X元 |
|
额度 |
¥ ,大写:XX元整 |
|
支出账户 |
账户名称:融安县房产管理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账号:45050162860100001155-XXX 开户行:建设银行融安支行 |
|
收款账号 |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建设银行): |
|
申请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利益相关方意见 |
年 月 日 |
|
融安县 住建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
融安县 房产管理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9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报告
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周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总建筑面积:_______㎡,住宅____套,已交付____套。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物业承接查验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查验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服务履职情况
(一)物业承接查验情况
已按规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工程资料、设备资料完整移交,无重大遗留问题。
(二)公共区域管理服务情况
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展;电梯、消防、安防、给排水、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到位,运行正常;公共区域维修及时,报修响应及时、处理闭环。
(三)业主服务与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业主投诉受理与处理台账,投诉处理及时、办结率达标;无重大物业服务纠纷、群访群诉事件;物业费收缴、公共收益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配合相关工作情况
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屋交付、质量整改、业主入住等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与督导工作;无违规收费、擅自停止服务、推诿扯皮等违规行为。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整改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整改结果
已全部整改到位,符合服务要求。
四、履职结论
本公司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各项义务,项目物业服务规范、稳定、到位,符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相关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报告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0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规报告
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批准预售套数:_____套,批准预售面积:______㎡。
(四)实际销售套数:_____套,网签备案套数:______套。
(五)项目交付情况: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交付。
二、销售合规情况
(一)预售许可与信息公示情况: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按规定在销售现场、网络平台公示“五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无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行为。
(二)价格与认购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无价外加价、捆绑销售、违规收取预订款等行为;认购、定金、首付款收取规范,流程合法。
(三)网签备案与资金监管情况:全部购房款均足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无逃避资金监管、私设账户、资金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
(四)合同履约与交付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规范,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标准交付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妥善整改到位。
(五)投诉与纠纷处理情况:建立销售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房人咨询与投诉,投诉办结率100%;无重大信访、群访、负面舆情事件,无行政处罚记录。
三、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自查发现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整改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整改结果:已全部整改完毕,符合销售合规要求。
四、合规结论
本项目商品房销售全过程合法、合规、守约,已完成竣工交付,无违规销售、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符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相关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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