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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融安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3-05-16 15:15  


现将《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布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5月29日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xlyj@163.com

   联系人:黄文进

   联系电话:13978286191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其中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三锁自然保护区、红茶沟森林公园、石门地质公园、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是否要表述清楚森林高火险区的距离)

四、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融安县林业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