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包含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直属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每月25日前提交县民政局;
(三)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融安县板榄镇板榄社区互助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融安县板榄镇镇板榄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服务队)。
第九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0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融安县板榄镇板榄社区互助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融安县板榄镇板榄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服务队);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到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备案的,应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融安县板榄镇2023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融安镇2023001。
第四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式样由融安县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融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
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填 表 说 明
1.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表仅用于掌握、了解社区(村)内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证明,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填写表格时要附一份参加该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4.备案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顺序填写;组织类别填写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5.表格一式三份,经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自存,请妥善保管。
6.本备案表有效期二年,到期需重新备案。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 活动地域 (填社区名) | ||||||
活动场所地址及面积 | 会员数(社团填) | ||||||
工作人员数 (民非填) | |||||||
主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 |||||||
联系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 |||||||
宗旨 | |||||||
业务范围 |
负责人名单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姓 名 | 工作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码 |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 本人 签名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手机 | ||||
家庭 住址 | |||||
在备案社区社会中职务 | 其他社会职务 | ||||
个 人 简 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 地 任 何 职 务 | |||
本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 案 意 见 | |||||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社区、乡镇监督指导。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村)居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机关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备案编号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变更的事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申请变更 理由 | ||||||
履行的 内部程序 | ||||||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案机关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融安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备案编号 | ||||||||
住所 | 主要负责人 | 电话 | |||||||
申请注销理由 | |||||||||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
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 |||||||||
退还原备案表等记录
| |||||||||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 (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 (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 (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 (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