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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统计局“以案释法”系列|主观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来源:融安县统计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3-09-18 11:05  

一、案情简介

某省统计局在开展年度“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县某工业企业填报的2020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与实际不符。该企业2020年12月《财务状况》(B2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为21350千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财务资料、询问企业统计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后,发现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数为12187千元,差错额为9163千元。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本案件属于主观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了解,由于受疫情的影响,该企业2020年产量和销售额均大幅下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减少,达不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为保持企业在库规模达到2000万元标准,企业统计人员自行编造了21350千元的数据进行填报,企业负责人没有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该企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该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启示

(一)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机构要加强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